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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原体
检查法
中国
药典
2010
三部
附录
XIIB
附录XII B 支原体检查法
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病毒种子批、对照细胞以及临床治疗用细胞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应同时进行培养法和指示细胞法(DNA染色法)。病毒类疫苗的病毒收获液、原液采用培养法检查支原体,必要时,亦可采用指示细胞法筛选培养基。也可采用经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一法 培养法
推荐培养基及其处方
(1)支原体肉汤培养基
猪胃消化液 500ml
氯化钠 2.5g
牛肉浸液(1:2) 500ml
葡萄糖 5.0g
酵母浸粉 5.0g
酚红 0 .02g
PH值7.6±0.2,于121℃灭菌15分钟
(2)精氨酸支原体肉汤培养基
猪胃消化液 500ml
氯化钠 2.5g
牛肉浸液(1:2) 500ml
葡萄糖 1.0g
酵母浸粉 5.0g
酚红 0 .02g
L精氨酸 2.0g
PH值7.1±0.2,于121℃灭菌15分钟
(3)支原体半流体培养基按液体培养基处方配制,培养基中不加酚红,加入琼脂2.5~3g
(4)支原体琼脂培养基按液体培养基处方配制,培养基中不加酚红,加入琼脂13.0~15.0g
培养基灵敏度检查(变色单位实验法) (1)菌种 肺炎支原体(ATCC 15531)、口腔支原体(ATCC 23714),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分发。
(2)操作 将菌种接种于适宜的支原体培养基中,经36℃±1℃培养至培养基变色,盲传2代后,将培养物接种到待检培养基中,做10倍系列稀释,肺炎支原体稀释至10-7~10-9,接种在支原体肉汤培养基内;口腔支原体稀释至10-3~10-5,接种在精氨酸支原体肉汤培养基内。每个稀释度接种 3 支试管,置 36℃± 1℃培 养 7~14 天观察培养基变色结果。
(3)结果判定 以接种后培养基管数的 2/3 以上呈现变色的最高稀释度为该培养基的灵敏度。
液体培养基的灵敏度:肺炎支原体(ATCC 15531 株) 应达到 10-8,口腔支原体(ATCC 23714 株) 应达到 10-4。
检查法 (1)供试品如在分装后 24 小时以内进行支原体检查者可贮存于 2~8℃;超过 24 小时应置-20℃以下贮存。
(2)检查支原体采用支原体液体培养基和支原体半流体培养基(或支原体琼脂培养基)。半流体培养基(或琼脂培养基)在使用前应煮沸 10~15 分钟,冷却至 56℃左右,然后加入灭能新生牛血清(培养基∶血清为 8∶ 2),并可酌情加入适量青霉素,充分摇匀。液体培养基除无需煮沸外,使用前亦应同样补加上述成分。
取每支装量为 10ml 的支原体液体培养基各 4 支、相应的支原体半流体培养基各2 支(已冷至 36℃± 1℃ ) , 每支培养基接种供试品 0. 5~1. 0ml,置 36℃± 1℃培养21 天。于接种后的第 7 天从 4 支支原体液体培养基中各取 2 支进行次代培养,每一支培养基分别转种相应的支原体半流体培养基及支原体液体培养基各 2 支,置 36℃± 1℃培养 21 天,每隔 3 天观察一次。
( 3)结果判定培养结束时,如接种供试品的培养基均无支原体生长,则供试品判为合格;如疑有支原体生长,可取加倍量供试品复试,如无支原体生长,供试品判为合格,如仍有支原体生长,则供试品判为不合格。
【附注】质量检定部门应会同培养基制造部门定期抽检支原体培养基灵敏度。
第二法: 指示细胞培养法(DNA染色法)
将供试品接种于指示细胞(无污染的Vero细胞或经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认可的其他细胞)中培养后,用特异荧光染料染色。如供试品污染支原体,在荧光显微镜下可见附在细胞表面的支原体DNA着色。
试剂 (1)二苯甲酰胺荧光染料浓缩液 称取二苯甲酰胺荧光染料5mg,加入100ml不含酚红和碳酸氢钠的Hank’s平衡液中,室温下用磁力搅拌器搅拌30~40分钟,使万全溶解,-20℃避光保存。
(2)二苯甲酰胺荧光染料工作液 无酚红和碳酸氢钠的Hank’s溶液100mL中加入二苯甲酰胺荧光染料浓缩液1mL,混匀。
(3)固定液 醋酸:甲醇(体积比1:3)混合溶液。
(4)封片液 量取0.1mol/L枸橼酸溶液22.2mL、0.2mol/L磷酸氢二钠溶液27.8ml、甘油50.0ml,混匀,调pH值至5.5。
培养基及指示细胞 (1)DMEM完全培养基。
(2)DMEM无抗生素培养基。
(3)指示细胞(已证明无支原体污染的Vero细胞或其他传代细胞)取培养的Vero细胞经消化后,制成每1ml含105的细胞悬液,以每孔0.5ml接种6孔细胞培养板或其他容器,每孔再加无抗生素培养基3mL,于36℃±1℃、5%二氧化碳条件下培养过夜,备用。
供试品处理 (1)细胞培养物 将供试品经无抗生素培养液至少传1代,然后取细胞已长满的且3天未换液的细胞培养上清液待检。
(2)毒种悬液 如该毒种对指示细胞可形成病变并影响结果判定时,应用对支原体无抑制作用的特异抗血清中和病毒后或用不生产细胞病变的另一种指示细胞进行检查。
(3)其他供试品 检查时所选用的指示细胞应为该供试品对其生长无影响的细胞。
测定法 于制备好的指示细胞培养板中加入供试品(细胞培养上清液)2mL(毒种或其他供试品至少1mL),于36℃±1℃、5%二氧化碳条件下培养3~5天。指示细胞培养物至少传代1次,末次传代培养用含盖玻片的6孔培养板培养3~5天后,吸出培养孔中的培养液,加入固定液5mL,放置5分钟,吸出固定液,再加5mL固定液固定10分钟,吸出固定液,使盖玻片在空气中干燥,加二苯甲酰胺荧光染料(或其他DNA染料)工作液5mL,加盖,室温放置30分钟,吸出染液,每孔用水5mL洗3次,吸出水,盖玻片于空气中干燥,取洁净载玻片加封片液1滴,分别将盖玻片面向下盖在封片液上制成封片。用荧光显微镜观察。
用无抗生素培养基2mL替代供试品,同法操作,作为阴性对照。
用已知阳性的供试品标准菌株2mL替代供试品,同法操作,作为阳性对照。
结果判定 (1)阴性对照 仅见指示细胞的细胞核呈现黄绿色荧光。
(2)阳性对照 荧光显微镜下除细胞外,可见大小不等、不规则的荧光着色颗粒。
当阴性及阳性对照结果均成立时,试验有效。
如供试品为阴性,则供试品判为合格;如供试品为阳性或可疑时,应进行重试;如供试品仍为阳性时,供试品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