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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准确
把握
依法
监督
特点
范文
准确把握依法监督的新特点
监督职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做法和模式,但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不成体系。监督法的公布实施,既符合监督工作的现实要求,又将不可防止地受到一些老的监督习惯的制约。因此,深入解读、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是正确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要前提和根底。结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际来认识和落实监督法,应当增强四个意识。
一是政治意识。监督法明确把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原那么。指明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与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密切相关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应当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监督法,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法律意识。法律就是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监督法作为一部标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根本法律,外表上看,其所标准的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原那么、程序等“作为〞的问题;其实作为法律,它同时也蕴含着“不作为也是违法〞之义。所以,贯彻监督法,必须有很强的依法办事的观念,不能乱作为,也不能失职。
三是程序意识。监督法系统、具体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程序。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从选题、调查、审议、作出审议意见到反应、跟踪督查,都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要求,具有很强的程序法的特点。程序不仅仅是仪式、手续,更是对主体行为的标准。监督法所明确的程序,固然是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监督行为的标准,更是对“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要求。贯彻监督法,必须强化程序意识,防止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四是公开意识。公开性是监督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的亮点。纵观不长的法律条文,前后共有六处有关公开的规定,内容涉及开展监督的方案、过程、结果等整套的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须向人大代表通报或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鲜明的公开性特点,无疑是悬在监督主体头上的一把“双刃剑〞。人大常委会可以有效地利用公开的手段来扩大群众的参与,增强监督工作效果;同时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上下,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结果是否顺应群众期望,将为社会所一览无遗。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督法的公开性,更是对监督主体的能力要求。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全面的、全过程的监督。据此,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明确了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那么、内容、形式和程序,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那么,它的针对性、实效性如何在监督工作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呢笔者认为,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联系实践,准确把握依法监督的新特点:
第一,监督工作应由“量的扩张〞不断向“质的提高〞转化。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把履行监督职能作为重中之重,把开展监督作为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监督力度也直接反映在量的扩张上,一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多项工作汇报,一年开展多项执法检查,一个部门甚至屡次被纳入监督范围。开展监督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的探索中增多,如审议、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阅案卷等。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的初衷和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监督实效不高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顽疾。在量的扩张的过程中,监督工作外表上的轰轰烈烈仍然与被监督者被动应付、人大自身监督水平不高等不和谐因素并存着。
鉴于此,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强调了针对性和实效性,彰显出监督工作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方向转化的趋势和要求。明确监督内容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使得监督工作能够集中精力抓大事;明确规定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使得监督工作能够集中精力抓深度;明确规定一旦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一府两院〞要作出有效的回应,并且将监督的过程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得监督工作能够集中精力抓成效。这些都是提高监督质量的保障,应该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得到认真的贯彻。
第二,监督工作应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分析任何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监督法的主要内容较好地体现了这个观点,突出体现在监督工作的选题和监督形式上。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否那么“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牵扯了过多的精力,也达不到提高监督质量的目的。
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且明确了选题的六种途径。在这里,如何选择关系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调研、信访等途径来广泛收集信息,并加以梳理和研究,明确什么是主要矛盾,然后确定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问题来开展有效的监督。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过程中,切实杜绝“走过场〞现象,将工作重心由“听取〞转向“审议〞,才是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提高监督实效。
第三,加强监督工作的着眼点应由依赖外因转向狠抓内因。尽管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以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客观存在着除宪法外既无实体法、又无程序法标准的为难。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加之全社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还不够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往往表现为力度不够,监督法的公布实施,真正从法制层面为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增强监督实效,一靠法律的权威,二靠监督的水平。监督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操作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改良和加强监督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自然要更多地集中到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自身因素上来。可以说,监督法的出台,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说是机遇,更是一种挑战。面临的紧迫任务是进一步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以适应贯彻监督法、加强监督工作的需要。
打铁先得自身硬。在监督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之际,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把着眼点转到增强内功上来,不断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自身监督本领和法律水平。在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上把握好尺度,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提高素质,真正做到以法赢人、以理服人、以责感人,切实把贯彻监督法有效落实到人大工作实践中,不断开创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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