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把握依法监督的新特点监督职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做法和模式,但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不成体系。监督法的公布实施,既符合监督工作的现实要求,又将不可防止地受到一些老的监督习惯的制约。因此,深入解读、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是正确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要前提和根底。结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际来认识和落实监督法,应当增强四个意识。一是政治意识。监督法明确把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原那么。指明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2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与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密切相关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应当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监督法,开展监督工作。二是法律意识。法律就是标准,具有国家强制性。监督法作为一部标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根本法律,外表上看,其所标准的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原那么、程序等“作为〞的问题;其实作为法律,它同时也蕴含着“不作为也是违法〞之义。所以,贯彻监督法,必须有很强的依法办事的3观念,不能乱作为,也不能失职。三是程序意识。监督法系统、具体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程序。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从选题、调查、审议、作出审议意见到反应、跟踪督查,都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要求,具有很强的程序法的特点。程序不仅仅是仪式、手续,更是对主体行为的标准。监督法所明确的程序,固然是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监督行为的标准,更是对“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要求。贯彻监督法,必须强化程序意识,防止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和无序性。4四是公开意识。公开性是监督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的亮点。纵观不长的法律条文,前后共有六处有关公开的规定,内容涉及开展监督的方案、过程、结果等整套的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须向人大代表通报或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鲜明的公开性特点,无疑是悬在监督主体头上的一把“双刃剑〞。人大常委会可以有效地利用公开的手段来扩大群众的参与,增强监督工作效果;同时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上下,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结果5是否顺应群众期望,将为社会所一览无遗。从某种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