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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中小型
国有企业
改制
若干
实施
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假设干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假设干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假设干实施意见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了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的意见(武发[1999]1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改制目标。中小型国有企业要全面放开搞活。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本完成全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二、改制形式。结合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具体实际,在有利于搞活企业、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持企业的根本稳定的条件下,大胆探索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有效形式,实行改制范围、改制形式、出让对象全面放开。
(一)整体出售。根据出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由购置人买断企业产权。资产大于钡债的,可由购置者买断净资产。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斯付款: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可以采取由购置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企业原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二)分拆出售。对难以整体改制或整体出售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既可采取实物形态分块出售,也可采取价值形态分股出售,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企业以外自然人购置。
(三)先租后售。可将企业资产向社会法人、企业以外自然人或内部职工集体、企业经营者先出租后出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租赁的国有资产实施买断行为的,其已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置金额。假设企业改制一时难以找到购置者的,可采取在原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建新企业。新企业对老企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根据资产占用的实际情况向老企业交纳资产使用费,并由新企业对老企业进行托管逐步过渡到买断老企业国有产权。
(四)职工持股。企业可推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由企业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共同出资购置企业国有产(股)权。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层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职工自愿购股。
(五)股份制。对资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的中型国有企业(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国有企业),可按照国有不控股和产权多元化的原那么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已入制的国有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应通过股权重组,退出控股地位或实现国有股完全退出。
(六)解散。对产品无市场、长期扭亏无望处于停产或根本停产状态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解散。
(七)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长期停产、严重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三、对改制企业,经有资信资格的中介机构认定,3年以上(截至1999年12月31日为止,下同)的应收帐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确实无法收回但又证据不全的可按帐面值的30%计价;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未取得法律文书的,按帐面值的60%计价。
四、企业产权转上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那么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那么进行交易行为,允许实施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本钱。凡列入改制范围的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免交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
(二)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只收致词工本费。
(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相应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中涉及的契税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安排用于企业改制费用的补贴。
(四)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六、企业资产整体出售或股权整体转让时,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凡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3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3年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到达出售价格的30%。在此根底上首期付款每多付出0%的局部,给予3%的优惠。购置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自行处置该项资产,如确需要处置,那么必须经出售方同意。
七、企业改制后继续参加社会根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部由社保机构接受,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未参加社会根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由改制企业重新申报办理后,其离退休职工的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再由社保机构接受。
八、应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所有改制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一)在改制企业中,198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正式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原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为:用人单位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方法是:
1、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职工的经济补偿额从资产中扣除,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
2、企业实行改制时,对愿意提前出再就业效劳中心的职工,按补偿标准,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后的剩余局部,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继续留在再就业效劳中心的托管职工,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其生活费来源按原渠道不变,托管协议到期后那么自动解除托管,同时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再就业效劳中心托管制全部职工的托管期满后,再就业效劳中心随之撤销。
3、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由改制企业与职工签定协议,分期支付。
(二)在改制企业中,198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费。改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职工可将应获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个人购置本企业股份的认股资金。
九、企业改制后,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且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档案管理应移交至劳动力市场,费用按不超过24元/人年收取;其党、团等关系转至职工居住在地或者新的就为单位管理。
十
一、鼓励企业职工(含提前出再就业效劳中心的职工,下同)自愿出资购置本企业国有产(股)权。凡职工认购本企业股份超出经济补助偿金以外的个人出资局部,可按置换价优惠30%。
十
二、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层,因购置资金缺乏,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后,可将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或企业有效负债,转为个人负债,通过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置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取得控股地位。
十
三、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困难企业的改制。
(一)改制企业难以用资产抵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在采取有效还款保障措施后,可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营运机构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用于迅速启动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企业改制时,可将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用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来抵扣负资产和安置职工。
(三)改制企业,可将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售房金额20%的房屋维修费后的剩余局部),全部用于冲抵企业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其资金使用按国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改制时,可将企业租用的房地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70%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资产和优先用于安置职工,30%支付给房地部门作为补偿。
十四、对以"零资产"、"负资产"改制的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可转为企业资本金。
十
五、改制企业继续保存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得润税前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后度利润税前弥补。
十
六、改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从改制之年起三年内,同级财政部门可视其所得税上交情况拨给局部补贴资金,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
十
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企业在进行改制中,凡因执行本意见的规定而导致国有资产减值以及发生的资产损失、协议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有关费用,经国资部门认定后,在年度考核评价时作为客观因素对待。
十
八、企业改制后,凡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企业,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那么,企业的党群等关系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转由企业所在地进行管理。
十
九、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授权营运机构要成立改制工作专班,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提出今明两年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并认真予以实施。
二
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及时了解掌握进度情况,协调解决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组织市体改、财政、国资、工商、房产、土地、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险等部门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效劳。
二十
一、本意见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根本程序
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根本程序
一、拟定方案
(一)在认真学习不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根底上,由企业自主选择改制的具体形式。
(二)拟改制的企业要组织由党委、企业经营管理售货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企业在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后,向其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提出改制申请。
(四)企业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论证企业改制的可行性,对企业改制的根底条件、本钱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五)少数资产规模较大的中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在企业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制组提出有关意见。
二、资产评估
(一)评估立项。企业向主管部门、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公司)提出改制评估立项申请,主管部门、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公司)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批复并报国资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的申请批准后,应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