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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汽修厂
第一
责任人
职责
汽修厂第一、二、三责任人职责
平安工作职责
一、主持汽车修理厂的全面工作,抓好平安、生产、质量、消防等各项工作。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工作方针。
二、制定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管理制度。做好各种平安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保管工作。
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厂内生产平安、环境卫生、用电平安、消防平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做好平安事故、平安隐患、突发事件、治安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组织全厂员工进行技术、平安学习、平安培训和各种平安活动。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平安生产意识。
五、合理组织员工,对当月需年审检测的公汽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工作,并安排人员到检测现场进行跟踪调试。
六、检查、指导车间工作及制度执行情况。
七、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的各项标准和法规。健全车辆维护与保养制度,“根据科学维护,视情修理〞的原那么,强化车辆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八、正确操作、使用、保护本部门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操作,坚持作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工作。
九、对本部门的一切资料、单证、票据、档案等应妥善保管,不得丧失、损坏、损毁,严禁私自对外借阅、复印、泄露。
十、负责做本厂的防汛、抗洪抢险、突发事件的预案及工作安排。发生险情或接上级通知安排,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工作。
十一、做好本部门的平安用电、防火、防盗工作。下班或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关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
十二、对本部门、本科室或公司其他单位(发现)的重大事件、平安隐患及不能解决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
十三、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汽修厂第二责任人(平安副厂长)
平安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法、消防法及公司的平安规章制度。
二、主要分管厂内的生产平安、消防平安和用电设施平安。召集组织参加平安学习、平安培训、平安检查及相关的工作。
三、坚持日常平安巡查管理,制止查处违章作业,排查隐患,并作好巡查登记。做好各种平安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保管工作。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电器设施、消防设备、机具设备有损坏、失效的要及时增补、维修、更换。
五、组织职工进行平安培训和学习,提高职工的平安意识。
六、做好厂内平安事故的登记、上报工作及平安事故、平安隐患、突发事件、治安纠纷的协调处理、整改工作。
七、合理组织员工,对当月需年审检测的公汽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工作,并安排人员到检测现场进行跟踪调试。
八、对厂内和车辆的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进行重点严格严查、备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九、正确操作、使用、保护本部门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操作,坚持作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工作。
十、对本部门的一切资料、单证、票据、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丧失、损坏、损毁,严禁私自对外借阅、复印、泄露。
十一、负责做好本厂的防汛、抗洪抢险、突发事件预案及防洪抢险安排,发生险情或上级通知安排,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工作。
十二、做好本部的平安用电、防火、防盗工作。下班或离开工作场时,应关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
十三、对本部门发生的或发现其它部门、科室发生的重大事件、平安隐患及不能解决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响、汇报,得到及时处理。
十四、如平安第一责任人有事不在厂时,由第二责任人接替第一责任人工作。
十五、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汽修厂第三责任人(质量技术副厂长)
平安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标准。
二、主要分管厂内维修质量平安、处理维修质量纠纷,对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验,并做好各种平安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保管工作。
三、坚持日常平安巡查管理,制止查处违章作业、排查隐患,并作好巡查记录。
四、催促班组对进厂维修、保养、例检的车辆做好进厂检验,过程检验,落实主修人员负责制,竣工车辆由承修班组自检合格后,必须亲自复查检验合格后签单方能出厂,确保修车质量。
五、确有维修质量造成返修时,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方案。
六、对车辆的方向、制动、燃气瓶的紧固,应重点检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七、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职工的维修技术水平。对新技术、新车型及时向职工介绍,并组织学习。
八、合理组织员工,对当月需年审检测的公汽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工作,并安排人员到检测现场进行跟踪调试。
九、班组之间的维修组织,进行合理的协调工作。
十、维修过程发现非正常磨损,损坏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通报、杜绝以后再发生。
十一、正确操作、使用、保护本部门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操作,坚持作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工作。
十二、对本部门的一切资料、单证、票据、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丧失、损坏。严禁私自对外借阅、复印、泄露。
十三、负责本厂防汛、抗洪抢险、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及防洪抢险工作安排,发生险情时或接上级通知安排,必须某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十四、做好本部门的平安用电、防火、防盗工作。下班或离开工作场所时,应关闭电源,好好门窗,锁好门。
十五、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篇: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平安第一责任人平安职责
1、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平安生产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2、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平安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公司平安生产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和平安规程。按规定落实平安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和奖励基金。
3、将平安生产工作贯穿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济工作的同时,考核平安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配备专职平安技术管理人员和平安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组织全公司平安检查。认真履行平安承包生产要害部门职责,重视平安信息反响,认真采取措施,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隶属单位正职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审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时,遵守和执行平安、消防防火和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8、按有关标准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9、参加平安知识培训、平安检查和重大平安生产活动。
2023、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山东胜油钻采机械
平安机动科
第三篇: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那么、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开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开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与经济社会开展同部署、同推进、同催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参谋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催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气氛。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参谋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
(四)催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第七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四篇。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牢固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