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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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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改制 土地 资产 处置 审批 意见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存划拨用地的政策予以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两个根本特点: (1)出让土地年期的有限性。企业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无限期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期也不同。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需申请续期,并支付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流动性。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权能。 (二)出让政策的演变 1、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此后不久,明确了国有土地实行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将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实行出让政策,变划拨土地为出让上地,成为改制国有企业和政府处置土地资产的当然选择。 2、20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股份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人股。 3、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整合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适用的范围及根本政策导向,即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1999年,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的假设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5、2022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方法的通知中提出,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需要转为出让(租赁)土地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取消了此前一直实行近十年的土地出让(租赁)审批制,使出让(租赁)政策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变得更加灵活和便捷。 之后,针对纺织企业限产压锭、企。比债权转股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等改革,土地出让政策在技术操作层面也相应进行了细化。经过十多年的开展,出让政策日臻完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三)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中,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括为,凡属于以下情况的改制行为.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位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5.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情形。 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企业实行改制还是不实行改制,其使用的划拨土地都可以申请以出让方式处宜。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出让政策不再局限于企业改制,已成为任何企业、单位处置划拨土地资产和取得建设用地的最重要政策。 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与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走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也就是说,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样,租赁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的法定财产,企业对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政策演变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租赁政策制定的时间晚于出让政策。 1、在1993年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只有出让方式—种,土地出租仅限于土地使用者将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行租赁的行为,是出让后的再出租,而不是政府直接向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 因此,这一时期,无论是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还是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在有偿使用方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根本上采用出让方式,即用地者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很少采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2、1993年,在园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股份制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即“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每年收取相应的租金〞。改制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资产。 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租赁内含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4、1999年国土资源部标准国有土地租赁假设干意见提出: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5、1999年1月i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运而生的国有土地租赁政策,经过企业改制的不断实践,上升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法定方式,成为对大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租赁政策的适用范围略小于出让政策,现行法律规定: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不实行租赁。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任何企业和单位处置原划拨土地或取得建设用地,均适用国有土地租赁政策。 三、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一)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2、特点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非货币交易,即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没有收取相应的土地价款,而是把这局部价款作为国家资本金又投向了企业,改制企业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以自主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二)政策演变 1、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提出,始于1992年,并于1993年付诸于实践。1992年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这是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实行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处置政策。 同年,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被批准“改组为股份,作为国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制改组涉及的“财务会计、业绩评价、利税上缴衔接、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的股份制改革,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契机。 2、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制中国有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函字[1993]第113号)中明确了投入该股份公司的国有土地数量、土地资产评估价值以及折算的国家股份额。该股份成为第一家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土地的改制企业。 3、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对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了界定: 一是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省(区,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作价人股。 二是国有土地先出让再作价入股,即“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法人股。试点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公司折价入股。〞至此,作价出资入股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政策被确定下来。 4、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根底上,1994年股份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对包括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政策进行了标准。 5、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解释。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明确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与租赁政策一样,源于企业改制的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成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政策。 (三)适用范围 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效劳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开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在实践中,改制企业申请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时,政府要严格审批。改制企业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二是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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