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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化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职能
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的管理体制、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着许多弊端,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改革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及领导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是势在必行之事。[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体制监督机制改进对策我国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的特殊职责。为了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缺乏,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检察体制与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一)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接受双重领导,即接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管理缺乏实质性内容,大多数是局限在业务方面的领导。而在人事方面,检察机关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检察机关补充人员,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才能取得人员编制指标。检察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选拔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及班子成员拥有推荐权和指派权。在财政方面,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决定拨付,其经费和装备直接受制于本地区经济开展及财政状况,常常受到地方财政的制约。现行的检察体制,实际上已经使检察机关无法独立于同级党政机关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时,就不得不考虑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意见,不得不服从同级掌握人事任免权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命令,甚至要看地方一些利税大户的脸色。这样以来,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便很难得到保证,法律监督效果必然会减弱,检察权无形地被罩上了地方化、行政化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也就容易发生。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检察院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其应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视察和检查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一般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和罢免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权力机关对检察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按照同级党委的意见履行法律手续,缺乏对检察官本人平时执法工作情况的综合考察,没有认真评价每一位检察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为了弥补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的空白点,近几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实施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但从其运作实践看,其外部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一是由于人民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拔的,工作缺乏日常性和经常化,难以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一个咨询程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没有诉讼程序意义上的发动、变更和终止功能,也没有实体功能,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从而导致其监督的刚性不够,效力不充分;三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又是由检察机关负责选拔、聘请,故而难以有效监督,往往出现监督上有名无实。
(三)现行法律监督制度还存在缺陷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由于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单一,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或通过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假设公安机关不配合,被害人受胁迫不报案,那么就使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即使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往往出现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拒绝立案或不予理采现象。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缺乏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到此也就无能为力了,致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2、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制度不合理。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及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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