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XX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方法XX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集中代收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集中代收付系统(以下简称代收付系统)是指接入小额支付系统集中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处理系统。集中代收付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指运行和管理代收付系统的机构,是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第三条运营机构、委托运营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入网企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代收付系统的参与者。第四条代收付系统处理批量代收业务和批量代付业务。代收业务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代付业务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第五条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代收付1业务合同(协议)分为代收协议和代付协议。代收协议是指办理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付款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及付款人对其开户银行签署的授权协议。代付协议是指办理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开户银行签订的代理付款协议。第六条运营机构建立代收付业务集中合同(协议)库,对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第七条人民银行对代收付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代收付机构负责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二章根本规定第八条企事业单位通过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须向人民银行申请收付费项目代码,与运营机构签订入网协议并第2页共9页进行入网登记。第九条入网企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磁介质文件、纸介质凭证四种方式与运营机构交换业务信息。第十条入网企事业单位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或磁介质文件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应当遵守运营机构制订的业务数据和接口标准,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并保证业务数据文件名的唯一性。第十一条入网企事业单位采用纸介质凭证方式发起、2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必须给纸介质凭证编制唯一的凭证编码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入网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与运营机构交换纸介质凭证或磁介质文件,运营机构收到入网企事业单位的磁介质文件或纸介质凭证,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转换为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