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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暂行项目投资稽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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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暂行 项目 投资 稽查 方案
暂行工程投资稽查方案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工程稽察方法、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县开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XX县区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XX县区招投标办、建设局等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程稽察。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投资方案、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工程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工程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方案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工程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未经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工程年度投资方案;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工程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那么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途需要增加工程或调整工程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工程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工程(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工程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躲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工程审批和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书(标底)评审,并由县财政稽核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协同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县招标办要严格履行好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复核和现场专业评标小组的审定;现场专业评标小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等规定履行职责。 四、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应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凡通过招标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签订施工承包、工程监理等合同,其工程经理的管理应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并报建设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批准文件、行业规章等要求,严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工程随意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经理的管理。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允许并报经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实行现场驻地制度,每月原那么上不少于22天,作为监理事项列入该工程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在建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造成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体操作方法另行制定)。未经批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县财政稽核中心不得进行工程决算稽核,审计部门不得通过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平安监管、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计量等环节的管理。 五、工程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经济平安运行,按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专业鉴定单位)做好专项验收;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工程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后评价制度。每年由县开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建设工程,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工程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列入绩效评估的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由工程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工程后评价。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未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提请县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或由县招投标办公室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财政稽核中心催促其整改,县招投标中心可暂停或取消该工程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对整改不力的,提请县监察局对其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监管不到位、审查失误等责任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XX县区监察局查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履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经济处分;发现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相应的管理方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开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县开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内容总结 (1)暂行工程投资稽查方案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工程稽察方法、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2)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工程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工程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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