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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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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规定 精神 行为 类型 纪律 适用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力度,并对案件予以通报。根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的案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公款大吃大喝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公款旅游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收送礼金礼品类、违反工作纪律类和其他类型。下面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探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案件适用党纪条规。 一、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型 表现形式一:领导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级直属机关科级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作相关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典型案例:湖北省孝昌县建设局局长黄华林的办公室面积36平方米,超出规定面积。孝昌县纪委责令该局将超出面积腾退,并对局长黄华林进行诫勉谈话。 表现形式二:违规新建、扩建楼堂馆所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31条)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违规审批办公楼问题。2013年4月,该局违反国务院关于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违规同意审批区质检所业务用房办公楼项目。街道办经科局局长劳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股负责人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公款大吃大喝类型 表现形式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 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都明确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典型案例:深圳市城管局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吃请。2014年1月6日晚,深圳市城管局8名局处级领导干部违规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某环卫企业负责人组织的聚餐吃请,聚餐花费2427元。深圳市城管局副局长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其他7名参加吃请人员被诫勉谈话。餐费由参与吃请的8人补交。 表现形式四:超过规定标准接待对象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陪餐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公款宴请对象的大吃大喝行为,造成公款消费增加,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形象。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廉洁自律类规定”一章中,未对“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作为专门的错误名进行规定,应按违反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定性。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规问题。2013年7月29日,龙胜县一部门新任领导报到,县委书记唐某某与其他县领导商定安排工作聚餐。当晚,龙胜县在家的县四套班子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等36人在某酒店聚餐,共4桌,总计消费3626元。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副书、县长王某某,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龙胜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参加公款聚餐人员承担餐费。 表现形式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应以挥霍浪费行为进行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典型案例:福建省清流县余朋乡党委书记邹某、政府办主任赖某某、环保站站长温某某等人,2013年先后3次在KTV 用公款支付娱乐消费共计 2339元。清流县纪委决定对邹某予以党纪 立案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赖某某、温某某移送余朋乡政府 予以政纪立案调查。 三、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型 表现形式 六 :公车私用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 例》第 82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党政机关 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 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第 29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 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 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 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对公车私用行为,党 纪处分条例未对其进行专门的错误名规定,应将公车私用行为 定性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 典型案例:绥江县移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穆某某公车私 用,绥江县委给予穆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穆某某县移 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由穆某某承担车辆使用费用 1000元;分管移民开发局工作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某,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到位,疏于对部属监 管,受到市纪委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表现形式七:违规购或超标准配备公用车行为。(条规依 据:《党纪处分条例》第 78条)《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严禁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 轿车或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对违规的应以挥霍浪 费行为追究责任。同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 法》对公车使用标准也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 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价格 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 备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 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 价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条规规 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 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 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某 在担任岑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未经审批,同意以镇属企业某电 站的名义购买、注册上牌一台价格为 26.33万元的上海大众途 观 1.8T 越野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李某受党内警告处分; 所购车辆已被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四、公款旅游类型 表现形式八:组织公款国内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 纪处分条例》第 78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2013年10月19日至23日,湖北省黄梅县军休所副所长桂少敏(主持军休所全面工作)组织本单位部分干部和退休人员共14人以考察的名义赴西安、延安等地公款旅游,共支出52550元。黄梅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桂少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表现形式九: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中党员在国外、境外期间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庞某等人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2年8月,时任市广电局副局长庞某(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调查期间,庞某退出公款旅游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市纪委分别给予庞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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