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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机关
开展
社会矛盾
化解
工作
实践
思考
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根底和根本,是公安机关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事关改革开展稳定大局,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公安机关密切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新形势下,如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向纵深开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下面,我结合XX县区公安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际,浅谈几点认识。
一、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取得的初步成效
今年以来,XX县区公安局党委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底工作,纳入了全局公安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民警的职责范畴。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预防为主、调解为先,因情施策、分类处置“三项原那么〞,牢固树立排查是责任、调解是执法、解决是能力“三种理念〞,突出抓好信息预警、排查调处、联动化解“三个关键〞,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截止目前,我局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30起,整改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60余件,化解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起。
一是在矛盾纠纷排查上,实现了由全面排查向主动预警的转变。为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我局进一步延伸信息触角,拓宽情报来源,在全县每个行政村都确定了一名情报信息员,全面搜集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信息,做到耳聪目明、未动先知。同时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不稳定事端的提前预警,有效防止了各类社会矛盾叠加聚集。今年以来,我局共编发维稳动态49期,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6月7日,我县中村镇上峪村局部村民因移民搬迁补偿款问题极有可能到省市上访,我局在掌握具体情况后,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商讨解决方法,落实稳控措施,有效预防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是在矛盾纠纷化解上,实现了由单一化解向联动化解的转变。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我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推动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大格局,着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起到了明显效果。今年4月,我县嘉峰、土沃等地连续发生多起因村民分地、承包工程等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我局在准确把握诱发矛盾的源头性问题的根底上,积极协调乡党委、政府及国土所、施工单位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在矛盾纠纷调处上,实现了由行政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为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我局坚持把调解优先原那么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模式,做到了在工作上形成合力,在措施上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代表和当事人亲属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升级。5月24日,我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郭某在拆建房屋时,与邻居王某因20年前土地置换问题发生矛盾,王某及其家人阻拦施工长达8天之久,并引发双方斗殴。经过村干部、当地群众代表以及民警耐心细致的讲解和教育,双方握手言和,事情得以成功调解。
二、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其中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
一是主观方面。
1、思想认识缺乏。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有的民警甚至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社会矛盾化解存有模糊认识和片面认识。一是对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认识缺乏,认为三项建设才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对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缺乏统筹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认识,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实践中消极怠工问题时有发生;二是对社会矛盾化解存有片面认识,片面地认为矛盾化解工作涉及的只是派出所等基层部门,与综合业务和其他部门无关。一些部门、警种认为社会矛盾化解不是工作的主业,对所承当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矛盾化解工作开展。
2、机制不健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是根底,是关键。在实际工作中,虽已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工作机制,但与新形势下的工作任务相比,还存有诸多缺乏,亟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没有持续开展,工作不彻底、不全面;二是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不健全,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矛盾化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效果不显;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对职责任务、处置权限及程序等需要全面标准,力求最大限度发挥整体工作优势。
3、工作措施不力。尽管大多数部门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但局部单位仍存在矛盾纠纷预警不及时、排查不到位、处置不妥当等问题。一是对各种不稳定因素未能及时预警,仍然保持先排查后调处的传统工作方式,没有将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二是对各类矛盾纠纷未进行全面排查,当前,特别是对于医患、劳资、拆迁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需切实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三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只注重对案件的依法处理,而对矛盾纠纷没有进行有效化解;四是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没有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没有充分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二是客观方面。
1、农村治保组织松散,作用发挥不明显。目前,我县239个自然村都设有治保组织,但由于经费、人员和制度等各种因素,基层治保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软弱松散、工作不力等现象。对于发生的矛盾纠纷,治保组织没有有效地去化解和调处,甚至还因各方利益冲突,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以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叠加聚集。
2、各职能单位工作不到位,社会矛盾化解成为公安机关的“独角戏〞。社会矛盾化解,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推开工作开展。然而从工作实际来看,各职能单位不能有效履行矛盾化解职责,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建议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基层公安机关应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根底性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点多、线长、覆盖面广和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按照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的要求,全面了解掌握社会动态,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抓源头,以“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1、以爱民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排查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要针对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领域、群体,重点排查因农村土地纠纷、房屋拆迁、根本建设用地等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2、以群众利益诉求为导向,确立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在“大走访〞活动中,对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千方百计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化解纠纷,确保群众的诉求有人听、有人管。同时要多做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着力缓解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3、以“大情报〞信息系统为依托,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通过情报信息预警,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不稳定因素的提前预警,及时掌握苗头性问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诉求和动向,确保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是抓根本,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向纵深开展。
1、建立健全矛盾排查机制,确保矛盾隐患及时发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特别是对于因煤矿资源整合、拖欠工资、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矛盾,经常性地开展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有效防止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
2、建立健全联动化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要在全力排查矛盾纠纷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矛盾联动化解机制,大力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体化、常态化,与综治、信访等部门建立调解对接机制,全面推行联动化解工作模式,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强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妥善处置。一要从实战出发,建立健全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信息灵敏、指挥高效、反映迅速的扁平化指挥体系,分类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处置权限及程序等内容,建成分工明确、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映、妥善处置。二要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规律特点的研究,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考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排查化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考核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矛盾化解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均衡用力、整体推动,保证各项任务到位落实,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三是抓根底,以强化联合调解为重点,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1、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那么,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依托基层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深入开展公安行政调解,对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一般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要及时介入,查清事实,优先适用调解,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聚集,引发突发事件等不稳定事端。
2、要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积极依靠群众,借助各方力量,努力形成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增强调解工作实效。
3、要坚持因案施策、分类调解,要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小矛盾、小纠纷,要超前介入,尽可能协调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以节约警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涉及范围广、调处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要迅速启动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联合县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篇: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关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开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根底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根底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开展大局、坚持实践开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笔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多年,就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协商不成,极易引发信访事件甚至是群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闹访的特点: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到要求或得不到解决是引发不安定事件的最主要原因。
2、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为闹访主力军,且当事人以外来人员居多,给事故处理部门在沟通、协调解决上带来一定困难。
3、事故当事人的闹访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