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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土地
承包
纠纷
调查
思考
对百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年XX省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出台大大激发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同时土地承包问题所形成的纠纷也大幅度增加。年二轮土地承包以来,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达余件。如何化解这些纠纷,对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促进农村经济开展,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些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及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类型及特点
⒈农村基层干部违约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突出地表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不断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有的地方乡村干部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认为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自己是集体的代表,只要是为集体办好事,自己就可以调整土地承包,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年不变的含义,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形成纠纷,使土地承包权难以“永久化〞。而丝毫不顾及法律,法规和农民的感受,使土地承包权无法稳定。
⒉土地互换引起的纠纷案件多,这类案件占受理案件的。在农村土地分配过程中,由于各村、屯土地状况存在着区别,土地所在的位置和自然状况影响着土地耕种质量,收益好和收益差的地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是按人口和劳动力进行分配土地,这样村集体就要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统一分配土地。使得农民个人耕种的地块不易集中,相对显得分散。有的农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就要进行互换,互换耕作后,有的互换双方对土地的自然状况、肥沃程度以及自己对农作物种植的调整,发现互换的土地同自己原来耕种的土地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甚至有的投入大、产出少,这样有的农民就会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因此在互换土地的农民之间极易产生纠纷。
⒊土地转包引起的纠纷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农民土地的收入已经不是其经济的唯一来源,很多农民将土地转包他人后自己外出务工、经商。在转包土地的时候,缺乏全面考虑,转包的期限一般约定的都很长。将土地转包他人自己外出务工的农民所从事的工作很多都具有季节性,在务工休闲的季节完全可以回乡耕种土地;经商的农民在经商过程中有的遇到了挫折,加之中央惠农政策的吸引,这样这些农民也要回乡,重新耕种赖以生存的土地。在这些情况下,返乡农民要求重新耕种土地,必然与其土地的承包者之间形成纠纷。
⒋机动地处理不公正,引发的纠纷案件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个别乡、村干部无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在机动田承包中,搞“关系地〞、“人情地〞,因此引起纠纷。“人情地〞、“关系地〞使众多农民不满,有些农民要求重新发包,联名上告,甚至用毁坏秧苗等手段进行报复引起纠纷。在机动田承包中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一些基层干部利用制度缺陷发包“人情地〞“关系地〞,侵占农民利益。在机动地发包过程中,有的农村干部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评估,承包基数过低,期限过长,因而引发经济利益分配纠纷。
⒌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村集体所负债务的纠纷多,这类纠纷占受理案件的。有些村屯为了改善乡村学校、道路、水利、播送、卫生、通讯等公共设施举债建设;甚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些村集体领导个人借钱垫税。农村集体的债务,很少是按国家规定的金融利率借款,根本上是高息借贷。这些欠债合在一起,债务面广,数量大,利息负担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根底薄弱除了土地根本没有其他的债务归还能力,只好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抵集体的债务发包给债权人。“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人多地少的农户以及新增人口的农户纷纷要求村集体合理分配耕地;得到土地承包权的债权人又不愿退出耕地,而村集体又没有土地调剂因此形成纠纷,以至形成集体上访。
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⒈法律意识淡薄,行政干预使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带有较多的强制性。譬如,一些乡村干部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承包以权谋私,擅自发包,自发自包。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把家庭承包仅仅看作是集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没有认识到这种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的一项根本政策的表达。还有的把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般的合同,没有看到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如某村有农户户,在××年月份,该村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发包、变更等问题,户村民联名起诉该村,要求确认该村与他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村对土地的承包有意见的农户占全村农户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这户村民屡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其承包期、承包方式根本由国家确定。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保护时,常常遇到权利义务界限不清,保护手段不够有力等问题。
⒉合同不标准、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山定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给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岗东地〞、“道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在该村份土地承包合同中,其中份是采用这种方法发包的。占承包合同的。这些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亩数,对土地的四至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产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以查明。还有的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给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制造了条件。
⒊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表达,使一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存在现实困难,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⒋没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权当作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体的规定。农民的积极性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归根结底还要落实到法律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上。
⒌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调处有个别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由土地侵权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案时有发生。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三、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几点建议
⒈提高对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的认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农(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业开展和农村稳定提供根本的制度保证。在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标准、有序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多种形式的流转,稳步实现社会化效劳与家庭承包经营的紧密结合。
⒉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更新理念和观念,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自主承包。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缓解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得到保障。正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
⒊加大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保护力度,杜绝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契约必须被遵守〞,这是自罗马法起就已确立的古老法那么,在当代,仍有其意义。土地承包合同的实质是一个物权契约,合同一旦生效,契约一方的承包经营人便取得了土地的局部物权权能,由于物权的位阶高,效力强,权利人具有追及力,请求力,排他力和优先力,这都是土地承包权利人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据要求保护的法律理由,解决农村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应特别注重调解工作。
⒋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视为农民的财产权,并予以严格的法律保护。稳定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将土地承包权通过法律硬化为一种财产权,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的商品化,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成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明显的区位性,所以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一概而论。
⒌标准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权利义务,健全土地流转条件。在适当时机,将已经夫去实际意义的现行土地承包合同,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进地区土地承包的经验,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别离,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从而到达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生产者土地经营权的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设立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条件。农民土地承包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流转。流转年限必须在二轮承包期内,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权持有者之间流转;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通过一定民主程序,有方案、有组织地进行流转。无论是土地在承包权持有者之间进行流转还是向其它的社会主体流转,都必须履行土地承包权流转手续,签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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