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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
2012年11月08日 07:58 中金在线/保险频道
一部分技术工作者和知识工作者,在退休之后,被原单位返聘;又或者被其他单位或企业聘用。那么,在工作场合受伤,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是个争议的焦点所在,他们到底能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呢?
案例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来源:法律快车)
安律师:
叶先生原是某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某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叶先生觉得在家闲着,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叶先生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同年6月,叶先生正式到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叶先生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2004年11月6日,叶先生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随后,叶先生一直要求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请问,叶先生作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湖 南 李 卓)
李卓同志:
叶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本案中,叶先生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响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叶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叶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案例二: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来源:劳动报)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杨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教育后勤服务公司工作。2008年8月中旬,杨女士在工作时不慎摔伤骨折,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4月,杨女士伤愈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同年11月,她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一直为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完毕。
2011年8月22日,杨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较轻的岗位为由提出辞职,并希望能于8月31日离职,公司不认可其辞职理由但同意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离职时,杨女士已满47周岁。
离职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其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960元,公司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于是杨女士于2011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25.60元。
律师评析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起涉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新型案例,主要表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与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几方面的变化: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实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应发布了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作了相应调整,即自2011年7月1日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杨女士仍依据调整前的政策主张由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做了具体调整,并与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相对应。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根据沪府发【2011】34号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还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年满47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其提出的辞职理由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也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杨女士只能获得6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杨女士发生工伤的时间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但是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而工伤人员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相关提示
1、上海根据《社会保险法》对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能降低支付工伤员工工伤待遇的成本。
2、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如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即使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也应全额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三:退休后受聘者 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长沙晚报)
来电显示:我爷爷64岁,退休4年了,因为他有一手好技术,退休之后有一个工厂请他过去做技术指导。双方没有签合同,爷爷按月拿工资。最近在工厂上班时,因为机器突发故障,爷爷被机器切断了3根手指,请问爷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苏小姐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从苏小姐所述情况看,她的爷爷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要求工厂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目前还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适用。
相关链接:
《劳动法》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从宪法规定看,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法》未禁止50周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但现在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事实上,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超过16周岁的人,都没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另外,是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就不应作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由于目前我国退休返聘人员大量存在?这一群体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以便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