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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支部书记
管理
不宜
公职
新编
村党支部书记管理不宜“公职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解决少数行政村,特别是那些情况复杂、问题较多、受宗族等势力干扰较大的村,党支部书记难选、工作难开展的问题,探索了公开选拔或从公务人员中下派等多种途径,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开展和稳定各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就是个别地方不管条件、不加区别,在一个县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对村党支部书记人选一律采取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产生,任职后,对他们像公职人员一样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县统一规定,乡镇统筹发放。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广阔农村目前的实际,不宜宣传推广。
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实行“公职化〞,不符合开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开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阔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根底,是党的事业兴旺兴旺的重要保证。十六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底,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开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认真落实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的选举权。就农村基层党组织而言,选拔任用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充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程序实行民主选举。近年来,不少地方选举村党支部书记不仅在党员中推荐,还扩大到全体村民中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即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这样做,符合扩大民主的方向,有利于选举产生党员和群众都拥护的村党支部书记。采取公开选拔或从公务人员中下派等方式产生村党支部书记,作为解决少数村一时确实没有党支部书记适宜人选的特定做法,是必要的。但如果不管条件,普遍这样做,显然是不符合党章的规定和开展党内民主要求的。还要看到,现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干部是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如果村党支部书记都由上级委派或外派,搞专职化、行政化,不仅难以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开展起示范和带动作用,而且无形中会拉大村党支部书记与群众和其他村干部的距离,对他们的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协调村“两委会〞的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这种做法,不符合农村干部队伍的实际。农村有农村的特点,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从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当地的农民群众保持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出发,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应当立足于从农民中培养,从本村产生。长期以来,我国广阔农村也一直是这样做的。这些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持续不断地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通过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村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可以说,绝大多数地方村干部的来源是可以解决的,大多数村也是有适宜人选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关键是要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深入到农村广阔党员、群众中去,发现干部、了解干部。事实上,一些地方采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的村党支部书记,多数是本村的,也证明了这一点。
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家对公职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改革的方向。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员。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机构的精简,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数量还会不断减少。村党支部书记应当与其他村干部一样,是只拿补贴、不拿工资的农民。村党支部书记实行“公职化〞,搞“职业村官〞制,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公职人员,必然会大大增加公职人员的数量,加重当地的财政负担进而可能转化为农民负担,也不利于县(市)党委集中精力管好现有的干部。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一定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部署,把做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注意把那些政治素质较好、年纪轻、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的返乡青年、退伍军人、乡村企业负责人、致富能手纳入视野,及早发现苗子,重点加以培养;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村、后进村的帮扶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村党支部书记后继乏人、报酬难以落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