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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优秀骨干医师出国短期进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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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 优秀 骨干 医师 出国 短期 进修 暂行办法
选派优秀骨干医师出国短期进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学习世界先进的医疗和科研成果,及时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吸收先进的医学研究手段和方法,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医院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目的 选派骨干医师短期出国进修,通过学习、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具有战略思维、世界眼光和创新精神,熟悉国际惯例,能适应我院外向发展战略,高素质的人才。 二、选派计划及原则 出国研修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年度计划,并在院科研费中设立专项经费进行支持。在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每年选派3名优秀骨干医师留学期限为1年, 4名优秀骨干医师,留学期限为6个月;选派3名优秀高年资医师(正高职称),留学期限为3个月。 选派优秀骨干医师出国进修,各科室要结合本专业人才队伍状况以及进修需要,在保证进修内容与选派人员医疗、研究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地择优推荐,各级重点学科优先进行考虑。 三、选派范围 在岗在任的各科室骨干医师。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一)现在正在办理各种出国手续者;(二)有过刑事犯罪记录人员;(三)近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人员;(四)有医疗纠纷正在处理者;(五)未参加过下乡、扶贫或社区医疗活动者;(六)近两年内未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者除外);(七)近三年内未主持课题者。 四、选派条件 选派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院从事医疗科研工作满10年(不含在外脱产学习时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心健康,开拓创新能力强,工作实绩显著,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学成回院后能够更好地为医院发展服务。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者。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正高除外),对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四)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达到全国公共英语五级(PETS-5)考试成绩总分45分以上(听力 15分,口语2分以上)。2、取得六级CET合格证书。 (五)科研条件: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承担国际合作项目者优先考虑),并有相关论文发表。 (六)曾经享受各级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院工作一般须满4年方可再次申请。 五、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优秀骨干医师个人申报。 (二)申报者参加院级外语考试(正高除外),之后按照外语成绩(权重50%)、来院工作时间(权重10%)、职称(权重10%)、科研情况(权重30%)进行打分排序,其中各级重点学科推荐者将将给予相应加分(国家级5分,省级4分,校级3分,院级2分)。 (三)打分择优排序后,按照每年派送名额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四)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公式后确定正式派出人员。 六、派出 (一)医院批准的派出人员需填写《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国短期进修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持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及所在科室同意的出访报告到科技处、人事处、外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出国短期进修协议书》。 (二)派出人员应尽快出访,原则上一年内有效,过期名额作废。 七、有关待遇 (一)派出人员在规定的进修时间内享受全额工资待遇,所聘任岗位不变。 (二)派出人员交通费、生活费等参照山西省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三)进修回院工作3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费用报销(详情咨询科技处)。 八、管理与考核 (一)所有进修人员在赴进修单位1个月内,主动与科技处、所在科室和人事处取得联系,告知联系方式,并与医院保持联络,每个月与科技处及科室联系一次,汇报科研进展、学习和生活情况,科技处会同所在科室和人事处将进行不定期电话核查。 (二)派出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须认真总结进修情况,于归国3个月内提交考核材料: 1、进修1年者,发表SCI论文1篇,6个月者,发表中华级论文1篇,3个月者,开展新技术1项(专家论证)。 2、申报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派出进修人员在返院2个月内以学术报告形式向所在科室或全院做进修成果汇报。回院工作后满一年,所在科室会同科技处对其医疗科研发展情况做出评估,评估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教育部资助及各级政府资助的高层次进修人员除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与考核外,院内考核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人员按照派出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核发、报销各种费用,考核不合格人员不报销各种费用,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九、有关问题说明 (一)医院资助的出国进修人员对医院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对于服务年限不足提出调离者,脱产进修期间医院为其支付的工资及培养费等全部费用按服务年限折算后,按缺少年限双倍退还医院。 (二)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期满后须按时回院工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延期,应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医院研究同意。未经医院批准逾期不归者,将从应回院之日起(根据工资管理规定执行)终止国内工资及相关待遇,并从应回院之次日起按旷工处理。 (三)进修人员需确定1名以上担保人,担保人应为我院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或为中层干部。出国人员进修期间,担保人应与其密切联系,认真协助医院督促进修人员履行协议并按期回我院工作。如进修人员发生违约行为,担保人应协助医院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进修人员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担保人承担进修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四)科室或个人联系的赴国外医疗或科研合作项目,由科室或个人将洽谈的项目材料交医院科技处和外事办备案,批准后按照上述派出程序派出。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选派优秀中青年医师出国短期进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院字﹝2012﹞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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