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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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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证据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作出规定。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材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故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照不同情形能够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区分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材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   第七十二条 但凡明白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材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缘故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祸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   当事人回绝陈述的,不阻碍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能够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咨询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历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咨询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历的鉴定人进展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理解进展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能够询咨询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照;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能够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咨询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阻碍勘验的进展。   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造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能够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能够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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