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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用人
失误
追究
制度
干部用人失误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假设干标准(以下简称假设干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的原那么及追究时限
1、责任追究制度中追究的责任,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两个条例和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责任制及有关干部工作的其他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那么;
2、责任追究时限为推荐之时到被推荐者提拔任职时间满两年。
二、责任追究制度适用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纪检委各室办、法检两院、乡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推荐责任追究。推荐责任追究分为组织推荐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个人推荐责任追究和个人自荐责任追究。
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意,推荐情况失真的,以及推荐的干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视其情节,对主要领导和单位党组织给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认真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在执行政策、思想表现、廉洁从政、工作作风、群众观念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明知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
3、个人自荐时隐瞒本人问题、虚报政绩的,给予批评教育;纠缠组织、跑官要官的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凡在推荐期间,隐瞒或歪曲民主推荐情况,违反规定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察责任追究。考察责任追究分为考察组织者责任追究、考察人员责任追究和被考察单位责任追究。
1、考察组织者因考察方案不全面,没有提出严格要求和考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导致工作质量不高或考察情况失实失真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2、考察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不予重视,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导致考察失真,造成用人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考察人员不坚持原那么,阻止知情人反映情况,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组织部门。
4、考察人员与被考察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情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指出错误,批评教育。
5、考察人员不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吃请受礼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借机受贿索贿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考察人员泄露组织人事工作秘密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处分。
7、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或成心歪曲事实,为到达个人目的以各种方式指定谈话人或阻止知情人反映真实情况等,造成考察失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8、考察对象进行非组织活动,搞串联、拉选票,取消考察对象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呈报责任追究。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使用条件、资格和推荐程序,推荐人既要了解被推荐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群众根底,又要了解其过去工作的经历和奖惩情况,特别是对已掌握了解的缺点和缺乏要如实反映。凡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干部工作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负责人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领导责任追究。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推荐干部造成用人失误的。
2、党委、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推荐的人选,领导干部私自改变的。
3、对所属单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或对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的;本单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四、
1、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对党委、总支、科级单位党组织及其科级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选人用人失察问题进行追究。党委、总支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及其各级干部在干部选拔、推荐、任用工作中出现的选人、用人失察问题进行追究。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2、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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