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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安全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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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安全 专家组 管理 暂行办法
XX市安全专家组管理暂行方法 附件: XX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标准、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1-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省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为省安全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奉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以下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省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民爆器材类、工程爆破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事故处理类、枪支弹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十二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 第九条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开展规划、重大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 (三)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工作守那么: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省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省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各专业组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安委办。 第十一条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 第十二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省安委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省安委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受省安委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省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那么,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安委办或其他省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那么规定的。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方法(粤安办"2023"111号)同时废止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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