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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三重
大集体
决策
制度
基层
实践
经验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基层的实践和经验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标准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标准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根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开展方向、开展规划、管理方法和年度方案;
(三)公司体制和机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层干部任免奖惩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管理;
(三)市、省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四)涉及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站所长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方案;
(二)企业根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技改大中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
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项目;
(六)较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
安排;
(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2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
资金分配;
(二)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三)对外担保;
(四)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五)1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
助;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决策原那么和方式
第十条决策原那么
(一)依法决策原那么。“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那么。领导班子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那么。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
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司务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第十五条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二)党支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党委纪检委员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经过党支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单位和职能科室、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室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
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党政一把手必须齐全,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
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
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
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
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
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根底上发表意
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
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三重一大〞事项,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
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分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根底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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