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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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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规划 委员会 议事 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标准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开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和重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XX县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平安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XX县区人民政府,康巴什XX县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那么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那么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完本钱规那么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是市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20名资深专家组成。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原那么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 3.中心XX县区以外的旗府所在镇、各类重点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其调整; 4.市规委会议事规那么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5.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主任办公会议原那么上每季度召开3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中心XX县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方案; 2.市域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规划调整; 3.市域内重大工程、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中心XX县区土地出让规划方案; 4.中心XX县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工业工程以外的工程)和主干道路网规划的调整; 5.中心XX县区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方案、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6.重大市政根底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7.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市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呈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六)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市规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工程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议事要求 (一)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规委会领导请假。 (三)市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那么。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 (五)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工程的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工程,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的工程,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附那么 第九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开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前方可进行修改。本议事规那么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本议事规那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那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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