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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
职业道德规范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
(一)药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是指药学工作人员在药学工作中应遵守的道德规则和道德标准,是社会对药学工作人员行为摹本要求的概括。它是药学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展开和补充;用以指导人们的言行,协调药学领域中的各种人际关系。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除具有道德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①针对性。药学职业道德规范是针对药学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良道德现象所提出的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②理想性。每个药学工作人员的生活经历和所受的教育不同,道德认识水平也有高低之别。药学职业道德规范既含有基本的道德要求,又包含有较高的理想的道德要求,如“为药学事业献身”。⑧现实性。药学职业道德规范足在药学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药学工作人员通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二)药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
1.药学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职业道德规范
(1)仁爱救人,文明服务药学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一定要有仁爱之心,同情、体贴患者疾苦,对患者、服务对象极端负责,应做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无论在药品的科研还是生产实践中,都应该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尊重患者、服务对象的人格,一视同仁,满腔热情地为患者、服务对象服务。
(2)严谨治学,理明术精药学是一门科学,药学工作人员要以科学的“求真”态度对待药学实践活动。任何马虎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仅会有损科学的尊严,还可能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济世为怀,清廉正派药学事业是一项解除患者痛苦,促进人体健康的高尚职业。药学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当抵制各种诱惑,一心一意只为患者的健康服务;不能利用自身在专业上的优势欺诈患者,谋取私利。
2.药学工作人员对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
(1)坚持公益原则,维护人类健康药学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服务对象工作的同时,还肩负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责任。药学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对服务对象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的高度统一。
(2)宣传医药知识,承担保健职责药品的应用不仅在于治疗疾病,还特别要强调预防疾病发生的作用。提高人口质量和生命质量已成为医药人员的社会职责。为确保药品对人的健康既不构成威胁又能起到治疗、保健的作用,要求医药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向社会宣传医药知识,实现社会公众的合理用药。
3.药学工作者同仁间的职业道德规范
(1)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谦虚的态度是一切求知行为的保障。药学工作者要孜孜不倦地钻研业务知识,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向任何对象学习。同时,谦虚也是团结协作的基础,现代药学已经分化出众多的学科,现代药学工作的开展已经离不开各学科之间的精诚合作,唯有合作才能促进药学事业的长足发展。
(2)勇于探索创新,献身医药事业解除人类疾病之痛苦,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是药学工作人员的使命和职责。在科研过程中要全身心地献身子药学科学事业,追求至善至美的境界。
药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药学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职业道德规范
(1)仁爱救人,文明服务
药学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一定要有仁爱之心,同情、体贴患者疾苦,对患者、服务对象极端负责,应做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无论在药品的科研还是生产实践中,都应该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尊重患者、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务对象的人格,一视同仁,满腔热情地为患者、服务对象服务。
(2)严谨治学,理明术精
药学是一门科学,药学工作人员要以科学的“求真”态度对待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学实践活动。任何马虎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仅会有损科学的尊严,还可能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3)济世为怀,清廉正派
药学事业是一项解除患者痛苦,促进人体健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高尚职业。药学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当抵制各种诱惑,一心一意只为患者的健康服务;不能利用自身在专业上的优势欺诈患者,谋取私利。
2.药学工作人员对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
(1)坚持公益原则,维护人类健康
药学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服务对象工作的同时,还肩负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责任。药学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对服务对象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的高度统一。
(2)宣传医药知识,承担保健职责
药品的应用不仅在于治疗疾病,还特别要强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预防疾病发生的作用。提高人口质量和生命质量已成为医药人员的社会职责。为确保药品对人的健康既不构成威胁又能起到治疗、保健的作用,要求医药人员必须自觉履行向社会宣传医药知识,实现社会公众的合理用药。
3.药学工作者同仁间的职业道德规范
(1)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谦虚的态度是一切求知行为的保障。药学工作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要孜孜不倦地钻研业务知识,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向任何对象学习。同时,谦虚也是团结协作的基础。.现代药学已经分化出众多的学科,现代药学工作的开展已经离不开各学科之间的精诚合作,唯有合作才能促进药学事业的长足发展。
(2)勇于探索创新,献身医药事业
解除人类疾病之痛苦,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是药学工作人员的使命和职责。在科研过程中要全身心地献身子药学科学事业,追求至善至美的境界。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先便于贯彻实施《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特制定《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以下简称《指导》)。
第二条 本《指导》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执业药师,包括依法暂时代为履行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服务。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时刻为患者着想,竭尽全力为患者解除病痛。
第六条 在患者和公众生命安全存在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
第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第三章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全国统一的执业药师徽记和标明其姓名和执业药师称谓等内容的胸卡,同时,《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中醒目、易见的地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言语、举止文明礼貌,热心、耐心、平等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不得无故泄漏。
第十一条 在执业过程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不得拒绝为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提供专业、真实、准确、全面的药学信息,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
第四章 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依法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并依法执行药学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徽记、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执业范围和执业地区执业。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业务的告示。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功能与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理、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注重对药品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并详尽回答患者的用药疑问。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客观地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也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权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对于患者提出的乙类非处方药选择、使用等问题,以及其他有关药品和健康方面的问题,应当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地解答。
第二十三条 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向其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或者具有禁忌、严重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在交付药品时,执业药师应当要求患者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药品,并给予明确的口头提醒。
对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执业药师应当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管理所执业机构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依法购进、贮藏药品,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储藏条件合法,保证购进、储藏药品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不得调配、推销、分发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购进药品验收规定或过期、回收的药品给患者。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不应当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药学业务,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必须提供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因执业过错给所在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谨慎保管配药记录,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便于查阅。
第三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恪守独立执业、履行职责的原则,拒绝任何明显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构购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指导、监督和管理其药学技术助理或药学实习生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过程,对药学服务质量负责。对于不正确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执业药师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并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自觉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五章 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自律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差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扩充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为城乡居民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