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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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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 连锁 有限公司 章程
××××××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机制,由×××一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刹、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药饮片。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公司是由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东×××、×××、×××三人共投资1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 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币 51万元 51% ××× 123456789000000000 人民币 35万元 35% ××× 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币 14万元 14% 股东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后,三个月内缴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对公司决议拥有完全决定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杈、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公司股东×××行使公司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或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理。 第九条 股东对公司事项决定做出的决议,应当釆取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公司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杈: (1) 负责检查股东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曰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拫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二○—五年三月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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