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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工贸
企业
危险
作业
工贸企业危险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平安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三、 定义
3.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工程。
四、职责
4.1平安管理部门
4.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平安绩效考核。
4.2生产管理部门
4.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平安技术方案;
4.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平安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平安技术交底。
4.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 对需编制专项平安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平安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催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催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催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 组织进行平安教育。
4.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平安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 平安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平安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平安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平安管理内容
5.1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2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5.2.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2 特殊动火
凡属以下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5.2.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平安管理的要求。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撤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平安教育。
5.3.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防止使用电开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平安措施,电开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3.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平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5.3.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平安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3.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5.4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5.4.1 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5.4.2.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2.2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4.3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4.3.1 原那么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平安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前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平安。
5.4.3.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平安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批准。
5.4.3.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平安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平安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4.3.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平安带,带好平安帽,不准穿硬底鞋。
5.4.3.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4.3.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平安要求,否那么,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平安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
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5.4.3.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假设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平安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平安距离,以防触电。
5.4.3.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5.5 能源介质作业
5.5.1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5.5.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方案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平安管理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平安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平安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5.5.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前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5.5.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5.5.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平安。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防止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5.5.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5.5.7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平安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6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6.1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6.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6.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5.6.4 拉接、撤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6.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那么,不准接线。
5.6.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平安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6.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开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6.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要求。
5.7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5.7.1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那么物体的安装、撤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5.7.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平安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