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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住建局
建造
管理
意见
住建局建造师管理意见
随着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全面实施,我省建造师队伍不断壮大,为提高工程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以及建设工程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奉献。但是,目前在建造师注册、执业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无序流动、履责不力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开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标准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
1、担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工程手续办结前,除本意见第9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业绩信用手册等在岗有效证明材料。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4、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并应提前一个月向受聘企业提出;建造师变更注册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被撤消、撤回资质证书的,聘用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更名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5、建造师注册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需核查是否影响企业资质,凡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的,应责令企业于六个月内补足建造师,逾期未能补足的,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7、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各地在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现场监督时要严格核查投(中)标工程经理的资格。
8、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或合同约定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各地在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中标工程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
9、担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合同双方同意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变更后的工程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工程负责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工程负责人的。
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加强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
2023、实行建造师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凡在我省担任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申领注册建造师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该手册主要记载建造师根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质量平安及市场诚信行为等信用信息。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用信息。
11、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方法,依据注册建造师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建立本地区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根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12、实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信用评价管理方法和评价标准,每两年一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担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评价。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按照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并作为建筑市场监管、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
13、切实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建造师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别离、重复注册、未注册执业、超越执业范围执业、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撤消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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