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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公检法
联席会议
制度
新编
第一篇: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
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xx〞效劳,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那么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那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那么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
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4、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响。
第二篇:陕西渭南召开卷烟打假公检法联席会议
·陕西渭南召开卷烟打假公检法联席会议
为充分发挥联合打假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卷烟市场整治和打假破网工作力度,近日,XX省XX市烟草专卖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卷烟打假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把手〞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3年以来渭南卷烟市场打假工作情况,公检法部门领导对进一步加强合作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与会人员针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涉烟犯罪追刑工作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一致表示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烟草打假打私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涉烟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共同维护好卷烟市场经济秩序。
XX市局主要领导要求烟草专卖部门要充分发挥卷烟打假和市场整治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不断完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全面深入推进打假破网工作,实现全市卷烟打假破网和抓捕追刑工作的新突破。
会议还讨论了XX市烟草专卖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贯彻意(本站向你推荐:)见。各部门表示,要加强对
“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一线执法人员切实利用这一有利的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净化卷烟市场秩序。
第三篇:东省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摘录)
XX省公安厅
XX省人民检察院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
2023年度XX省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
(摘录)
粤公通字[2023]111号2023年5月18日
2023年1月9日,。。召开了2023年度省公检法联席会议。。。与会代表对当前我省刑事执法遇到的30个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对14个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问题
(一)关于利用 、 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
当前,利用 、 短信、互联网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对该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组织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我省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该类案件的管辖、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
由于盗窃案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为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逃避刑事处1
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的规定,对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追诉问题明确如下:
1、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无论数额多少,应当认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2、屡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二、关于案件管辖方面问题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当前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甲地预谋,乙地制造,丙地交易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毒品犯罪线索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模糊,很难严格按照地域划分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明确如下:第一,为保持侦查管辖权的一致,在提请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进行的案件管辖指定工作应给予支持;第二,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进行指定;第三,经指定管辖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可直接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原侦查机关应及时补查,经补充侦查后,原侦查机关应当直接将案件送回作出退查决定的检察机关。
(二)关于海上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省公安边防海警办理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属地管辖以及就近原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逮捕、起诉、审判等分别由海域所在地的公检法机关受理。
三、关于证据方面问题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原那么上应当依法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确实无法调取的,可以使用公安信息资源库中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并应加盖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公章。从公安信息资源库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资料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本人身份的证据。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年龄刚满十八周岁且可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调取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
外国人犯罪的,如果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可请求外事部门协助。
(二)关于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问题。
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制作的笔录在完备法律手续(如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笔签名,犯罪嫌疑人捺的指模等)后,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可。
(三)关于制作全程审讯录像并全部随案移送问题。
目前,一些被告人特别是涉嫌重特大犯罪的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称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因此,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时,应当制作全程审讯录像及录像制作说明(录像制作说明应载明录像时间、地点、制作人员、在场人员等情况),并随案移送。
(四)关于委托重新鉴定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的鉴定结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
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要求重新鉴定的,经检察院、法院审查批准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院、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重新作出鉴定。对检材易受时间、环境影响发生质量变化的,重新鉴定应当在检材未发生质量变化之前进行。
四、关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方面问题
(一)关于捕后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在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决定后,将释放或变更的原因在3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重视捕后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按规定通知检察机关的工作,各地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切实履行逮捕执行监督职责。
(二)关于对不捕、不诉案件的处理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应按规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不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五、关于侦查方面问题
(一)关于对不易保管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
对于诉讼周期长的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所扣押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孽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如属于容易腐烂
变质及其他易损耗、贬值,不宜长期保存、需支付保管费用等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查扣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先行委托有关部门拍卖折现,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二)。。。。(略)
(三)关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如下:
1、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2、受理的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的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
3、第一次延长的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次延长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领先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的不应提请。受理的检察院在审查时,也应对照法律的规定,对是否延长先提出意见再报有决定权的检察院。
六、关于省检察院办理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阅卷的时限问题省检察院在收到省法院的阅卷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阅卷及出庭的准备工作,并将案卷退回省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省法院自收到省检察院退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安排开庭。
。。。。
第四篇:20231231XX市市公检法司第五次联席会议纪要
一、关于三车盗窃案件中无主车辆的证据认定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打击盗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切实维护治安秩序,参照省公、检、法1993年印发的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案件的假设干意见,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盗窃案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