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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营
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
区县
切块
资金
需要
准备
材料
XX年民营经济开展专项资金区县切块资金需要准备的材料
XX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效劳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223"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开展的意见(国发"202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开展促进条例、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开展的意见(深发【2022】
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开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
1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工程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方案。
(五)负责工程验收,跟踪、检查工程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工程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方法配套的有关工程评审等实施细那么和操作规程。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履行上述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工程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方案。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方法配套的有关工程评审等实施细
2那么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工程投资预算,负责工程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工程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工程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工程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本方法资助对象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效劳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工程。主要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进行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效劳体系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效劳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新创业效劳、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效劳的工程,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和公共效劳工程。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工程。主要包括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和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主要包括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资助。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以及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效劳工程。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开展工程。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主要培育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构建自身核心能力,走“专、精、特、新〞之路。
(八)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的其他工程。
第九条
凡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工程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工程,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
4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方案编制,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实际的需要,逐年核定。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工程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XX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资助标准: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300万元的贷款给予担保费30%的补偿,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效劳体系建设工程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效劳机构为在XX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在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备案,或是纳入XX市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公共效劳。
(三)申报的工程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效劳
5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效劳的工程补贴。主管部门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方案,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那么,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成长型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专业化效劳的工程补贴。该补贴重点鼓励小微型企业由小型向中型转换。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效劳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且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纳入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实施建设方案时所发生的效劳场地、设施改造装修和软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补贴。每年建设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效劳平台建设费用的60%。其中,每年行业协会总效劳平台建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协会成员窗口效劳平台建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公共效劳工程根据已纳入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效劳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开展公共效劳的考核结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每家效劳机构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可重复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运营补贴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工程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符合我市产业开展导向,并纳入我市当年备案展会目录的全国专业性的经贸科技类展会。
资助标准:
(一)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具体资助标准依照XX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方法操作规程(深科工贸信效劳字【2023】
69号)。
(二)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参展工程给予展位费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7资助条件:
(一)在XX市注册,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并已取得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明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资助标准。
(一)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230万元的资助。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企业组织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效劳工程。中小企业信息化效劳工程认定及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
(一)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工程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且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二)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效劳工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小型、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成立一年以上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自身核心能力和成长潜力。
资助标准:
按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和自身核心能力的投入给予补贴,且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工程和本方法未明确的其他工程,根据工程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根据市政府开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目标,每年年末制定民营及中小企业工程扶持方案。
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根据上述方案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9第二十条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制定年度工程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负责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批程序。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对申报工程进行考察、审定和验收。符合条件的,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工程单位(企业)凭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工程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市中小企业效劳中心建立专项资金资助工程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工程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2023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工程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