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事项名称: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4、《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审评技术指导原则》收费标准: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注册检验、送达时间)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是在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的等事项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3、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办理材料:药包材补充申请分类(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9、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10、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申报资料(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同时交电子申请表,各药品注册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上下载最新表格。(二)、纸质资料: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变更后的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的报告。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生产场地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原件。5、变更后的原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6、变更后的辅料来源证明、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