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2023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假设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那么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放弃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认为在善意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那么认为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特别规定说那么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开展的重要基石。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二、我国善息取得制度的开展在07年的物权法中,明确了善意取得的规定。在此之前,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在各部门的司法解释中,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罪犯赃物应当自行追缴,受让人的知道物必迫偿。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被盗,罪犯将以原始价格赎回或补偿赃物。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要求赃物应适用善意,未被告知受的让人占有赃物的所有权,但是国家法律需要考虑到善意受让人自身的利益亏损,并规定为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