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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2023
商务部
发布
对外
承包
工程项目
投标
管理办法
0223
大全
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管理方法2023年0223范文大全
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管理方法,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尤其注重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平台的使用,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管理方法XX省商务委员会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管理方法
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管理方法已经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核准管理,标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开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工程,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方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工程,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工程,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中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平安风险、工程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工程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分尚未期满;
(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的不标准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工程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平安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工程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工程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工程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方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的单位应当在工程评标结果公布后2023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库系统上填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合同义务终止。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工程直至撤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工程直至撤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商务部、中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分。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工程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许可暂行方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许可暂行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22)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投标(议标)许可暂行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2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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