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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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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基层 行政 执法 工作 证据 收集
浅谈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工商行政管理基层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对案件的处理和衔接至关重要,证据确实凿、有力对案件的顺利执行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反之,证据不确凿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影响法律条款的运用,使案件的定性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此可见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很重要的,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整理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缺乏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正日益显现。以xx县工商局为例,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上,常常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这两种证据外,其他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被运用。因此,如何更加完善地收集证据、进一步增强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只注重当事人的口供,而无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就容易给工作带来被动。如果按照以上的这些做法取证,当遇到当事人否认违法事实,又没有其他的证 据予以辅证时,就极易形成没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无法给案件定性。 二、证据收集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际上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信息资料都是证据,获取案情信息的过程就是取得证据的过程,识别案情信息的过程就是核实证据的过程。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的证明力。 一是证据收集要合法。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资料收集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在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发票、台帐等)中一定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分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等。同时注意证据的可采性。可采性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用性〞。在证据能力的决定上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究明案件真相与防止个人恣意这两种要求之间的利益衡量,其一般的基准是:在涉及个人的重大权利或利益的事项上,应该优先考虑防止主观随意性的要 求,即采取法定方式;在不涉及或较少涉及重要权利的事项上,那么可以采取更灵活更有弹性的自由裁量方式,以利于发现事实。 二是证据须有合理性。采集的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须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证人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或者前后不同的结论。不是证据越多越好,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而且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证据同待证事物之间的联系,并据以确定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中的作用,而不能牵强附会地加以联系。由于证据的相关性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在对特定材料是否具有相关性作出判断时,判断者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方式均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是证据须有证明力。证据证明力反映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证据能力反映证据的合法性,而作为定性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特征方可采信。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必须具备与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契合,能对案件的定性起到核心证明。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 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收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收集证据应当坚持的原那么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工商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是主动及时的原那么。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案件当事人为了掩盖违法事实,可能转移、破坏相关证据;一些重要的证据也会随着自然因素产生变化甚至消失;保存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冷淡或失真,等等。总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那么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消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二是周密方案的原那么。方案周密可以防止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方案,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根底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方案。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开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方案做 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方案,以使目的和方案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三是客观全面的原那么。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所谓要全面,不仅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还要注意收集传来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实物证据;既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有利证据,又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分的不利证据,反对主观片面性。 四是深入细致的原那么。所谓要深入,就是收集证据的活动不能停留在外表现象上,而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发现并提取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证据材料。所谓要细致,就是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要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一切可疑的现象,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五是遵守法定程序的原那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收集证据的方法及其程序,都作了十清楚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地收集证据,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有利于发现并取得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xx县工商局xx) 第二篇:行政执法证据规那么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证据规那么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缺乏,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那么,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分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标准,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根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开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根底。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方,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2023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 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证据不能有影响其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比方,在机动车限速行驶的路段, 一个穿着拖鞋的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靠右的行车道上正常行驶,迎面一超速行驶的车辆与之相撞。交通事故认定,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责。本案中,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证据与事故的发生就存在关联性,而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虽然违章,但它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穿着拖鞋的证据与本次交通事故就没有关联性。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认联系等。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如果尚未被为人们所认识,那么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特征,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加以采用。只有所有定案证据都具备了证据的三个特征,并到达了一定的量,全部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 2、证据的作用。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它和客观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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