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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太子
中学
法制教育
讲座
致辞
在太子中学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
同学们:
你们好。很快乐来到你们学校,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通过听讲座、受警示、学法律,结合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一些典型事例,和同学们探讨一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同学们能够学法、守法、用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以下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就中学生的学法、用法、守法谈一些个人的想法和体会,仅供大家参考,说得不对与不妥的地方,敬请在坐的领导、老师们斧正。
朝气蓬勃的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责任和重托,你们的成材是国家兴旺兴旺的根本保证。作家路遥曾说过:“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这句话很富有哲理。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追求独立、张扬个性、乐于助人但又常常显得缺乏责任心,区分是非观念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岐途。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进行法制教育,首先要说到“法〞,那么什么是“法〞呢。在新华字典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标准的总称。它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行为标准。所谓的法,我们的理解就是规矩,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一个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学们想一想:如果这个社会都不讲规矩,我行我素,那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
1没有规矩,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我们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就要受到这个社会的约束:在家里,要听父母的话,在学校要听老师的话,在单位要听领导的话,在社会,要听国家的话,而国家的话就是法律。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高压线〞,千万碰不得,否那么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难以磨灭的痛苦和悔恨。
其次,我们再来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标准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违反兵役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之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严重不良行为,比方: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屡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屡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屡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少管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什么是犯罪行为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根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2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另外,我们还要讲讲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个对你们很重要,一定要知道。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开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呵呵,先别偷笑,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开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方作治安处分、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弄清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数据,一是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而十
五、六岁以下孩子犯罪总数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二是和2022年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同学们啊,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真真确确摆在面前的事实。这是各位同学必须正视的长鸣警钟。有关专家根据犯罪分类情况3进行排列,排在前5位的少年犯罪依次是抢劫、盗窃、成心伤害、强奸和寻衅滋事,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探析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报告显示,许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联网有关系,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网络的高度兴旺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勒索。一天,他要同学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到18岁的李某是一名中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很受青睐。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李某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网络里面的内容包罗万象,用得好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反之,用得不好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亲手把自己送进监狱。那么我们就要学会文明上网,合理上网,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高自己的自控力,坚决不浏览关于色情、暴力的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4戏,最好是在父母或老师的监督下上网。条件可以的最好在家里上网,尽量不去或少去网吧。网吧是一个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首先,网吧里面空气比拟污浊,烟雾缭绕,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有害身体健康。其次,长期混迹于网吧的都是一些小混混和无业游民,中学生去网吧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个因素是交友不慎。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如果在选择朋友上不谨慎,很容易被坏人拖入犯罪的泥沼。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暑假里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某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懊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学会慎重交友。多交良友诤友,不要结交狐朋狗友。那么什么是良友诤友呢。在学习上能互相竞争,你追我赶;在生活上能互相帮助,互相扶持的朋友。同学们以后可以用这个标准来交友。
第三个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防止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家庭富裕的孩子与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这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某中学生小强看到其他同学脚上的耐克鞋时,心生羡慕和嫉妒,但家里没钱满足他的要求,5于是小强就伙同几名同学采取拦路抢劫的方法强行与穿名牌鞋的同学换穿鞋。在实施多起抢劫后,小强因使用暴力当场抢夺财物,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生活上的盲目攀比是一种无知和幼稚的行为。要比就比学习成绩比思想素质。这才是一种健康和向上的攀比心态。这才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同学们要转变思想认识,脱离低级而庸俗趣味,培养高雅而文明的兴趣爱好。
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沦为社会的罪人。父母双亡的孙某很小就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个姑姑但也难给他更多的关爱。长期的没人管教使孙某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16岁时,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家长的管教,孙某再次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杀死3名出租车司机,最后被判处死刑,结束了短暂的一生。在一个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曾是或是正在流浪的孩子。长期在外流浪的占到10%左右,长期没有家庭的管教和家人的关爱使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混淆了是非善恶标准,也就不可防止地走上歧途,成为社会的罪人。
还有一个因素是黄色诱惑。因黄色诱惑而导致犯罪的比率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4%左右,对于刚刚发育成熟或还在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黄色诱惑像毒品一样正在侵蚀他们。一些低俗、淫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强的诱惑力,往往会从好奇开展成尝试,最后引发犯罪。16岁的中学生小雨在与几名同学在家里看录像时,偶然看到了其父亲看完后没有收起的一盘黄色录像带,电视屏幕上让人心跳的画面让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在偷偷屡次观看后,小雨等几名中学生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决定找人尝6试。他们把一名女同学骗到小雨家对其进行了轮奸。最后小雨等人被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
其他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失足犯罪的陷阱还包括沾染赌博等恶习、过早陷进情感纠葛、对影视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游戏有关凶杀暴力描写的模仿、家长骄纵溺爱、粗暴管教以及监管失控等。所谓“知彼,百战不贻。〞了解了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诱因,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措施。我们就能防患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