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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纳税信用评价调整报送资料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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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纳税 信用 评价 调整 报送 资料 要求
纳税信用评价调整报送资料要求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假设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鼓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467号) 二、常见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假设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规定:“ 一、关于信用管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方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假设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四、关于评价范围,在信用管理方法适用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23年2023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4.为什么有些纳税人会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答。一是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二是符合不参与本期评价情形。 5.纳税信用评价的级别分别是什么。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6.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2023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7.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2023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请问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是什么。非经常性指标缺失又是指什么。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假设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8.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指标评分,指标和评价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 9.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答: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2023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2023%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假设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规定:“ 六、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2023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2023%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2023.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d级的保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假设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规定:“ 七、关于d级评价的保存 (一)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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