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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生产
实施办法
企业平安生产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格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平安生产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平安目标管理制度、平安奖惩制度、平安检查制度、平安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平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平安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平安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置、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11
652)要求的平安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平安投入应当符合平安生产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平安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平安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平安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平安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别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平安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平安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局部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平安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平安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平安评价。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gb2023631)、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平安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平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平安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202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法;
(二)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未降低平安生产条件;
(三)接受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202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项的变更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变更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平安;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平安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