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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
伙伴
福安
年金
保险
分红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红利分配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 失明:指包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8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