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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已改杨沈茜
我国
人工
辅助
生育
子女
法律问题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计)
〔我国辅助生育子女的法律问题〕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双学位
姓 名: 杨沈茜
学 号: 202360202373
指导教师/职称: 陈津云
填 表 日 期:
教 务 处 制
云南民族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没有抄袭、剽窃他人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当。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
关于毕业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云南民族大学有关保存、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存、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局部内容,可以采用影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设计)。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
指导教师签名: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目录
前言 1
一、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问题概述 1
(一)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概念 1
(二)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分类 1
1
1
1
2
(三)人工辅助生育面临的问题 2
2
2
二、异质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确实认 2
〔一〕 案件引入 2
〔二〕 法律地位确实认 3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异质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 3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异质人工生育的法律地位 3
3
三、异质人工生育子女存在的法律问题 4
〔一〕互盲原那么 4
〔二〕同意原那么 4
〔三〕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知情权 4
4
5
〔四〕供精者的隐私权 5
四、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法律思考 5
〔一〕 落实互盲原那么 5
〔二〕 落实同意原那么 5
〔三〕 保障人工生育子女知情权 5
〔四〕 保障供精者隐私权 5
五、 结语 6
参考文献: 6
致谢 6
我国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法律思考
:孩子是维护家庭和睦的纽带,是一个家庭的重要成员,更是夫妻二人爱情的结晶。在人类传统的观念里,一个家庭的完整必不可少的是生儿育女。在科技飞速开展的今天,人工生育子女是一项全新的技术,这项技术为一些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妻带来了福音,但同时它也在挑战着家庭关系和传统的生育观。其中,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案例角度入手,通过对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可以从法律上对保障异质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合法地位。
关键词:人工辅助生育 法律地位 知情权 隐私权
前言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这项技术的飞速开展造福了万千家庭,为这些家庭带去了美好的希望,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一技术做出明确的界定以及相关权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目前与之相关的仅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涉及到了对该问题的一些根本的法律规定,但也比拟片面,还有许多问题困扰着许多家庭,假设这些问题未能的到合理的解决,必然会影响着人工辅助生育这项技术的进一步开展。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了在人工辅助生育子女中关于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确实认,提出了有关异质人工生育子女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尝试对相关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 人工辅助生育子女问题概述
(一)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概念
人工辅助生育是一种比拟现代化的新型的医疗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可以帮助一些存在生育障碍的家庭重新获得妊娠的时机。这项技术的出现使人类在生育方面迈进了巨大的一步,为数以万计的不育不孕家庭实现拥有一个孩子的愿望。从古至今,人们在无法自然生育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去收养孩子,但是对于局部人来说,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始终存在着隔膜,这样不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扩大家庭间的矛盾。想要为人父母的人们更愿意拥有一个体内流淌着和自己同样血液的孩子,在一定程度上要比收养的的孩子更加亲近。人工辅助生育这中新兴的生育技术便成为了无法自然生育的人们的第一选择。
(二)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分类
当前,世界上最主要的人工辅助生育的方式为以下四种: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指的是通过一定的医疗手段将男子的精子放入女性的阴道内部是二者能够顺利结合最终形成受精卵,最终使得女子能够顺利怀孕,该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人工的手段,而不用通过男女二人生殖器的直接接触的性交方式也能够使精子与卵子能够结合。这种方式适用于有性交困难或问题的夫妻。
体外授精是指在取卵前先筛选出优质的精子,之后将取出的卵子和精子放在培养皿中使其结合,精卵会在体外发育后形成早期的胚胎,将形成之后的胚胎冲重新放入女性的子宫内部,而后进行正常的分娩流程 赵敏 人工生育及假设干法律问题【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 11月
。此种人工辅助生育的方式产生的婴儿通常又被人们称为试管婴儿。这项技术与人工授精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工体外授精是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是在母体外进行的,形成后又将受精卵放回母体内生育,从根本上来说这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手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胚胎移植顾名思义就是在第三人而非母亲的体内形成胚胎,而后再从第三人的体内将胚胎取出并放入母亲体内而后进行正常的孕育分娩流程。此种方式的卵子并非母体提供,而精子可以由丈夫或者第三者来提供。可以看出该技术是在第三人的体内进行授精的过程,然而生育过程还是在妻子的母体内完成。
代孕主要指的是由第三人代为生育。夫妻二人提供精子与卵子,借用第三人的子宫来孕育受精卵直至进行最终的分娩流程,此种人工辅助生育方式可以保障生出来的孩子在血缘关系上依旧与夫妻二人相连,民间俗称“借腹怀胎〞。代孕在我国目前是被禁止的技术,与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和合同法存在许多冲突的地方,台湾地区是我国第一个代孕合法的地区,这其中也经历了从“非法〞到“合法〞的过程。
(三)人工辅助生育面临的问题
无论是使用哪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受精卵形成的过程中,精子与卵子是否来自该对夫妻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要素,根据这个差异之处,可以将以上几种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方式,也就是同质人工生育子女〔简称AIH〕和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简称AID〕
此种人工辅助方式所诞生的孩子继承了母亲与父亲的基因,形成受精卵的精子与卵子来自于其父亲和母亲本人,只是怀孕的方式不是自然性交而是人工辅助。,因此同质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在生物学或遗传学上相同。此种生育方式不管是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具有非常正当的亲子关系,在权利与义务等各方面都与一般孩子无异,在司法学界与学术界中,对这一点都没有歧义。
此种人工辅助生育手段诞生的孩子在于父亲以及母亲的血缘关系上与同质人工生育子女有着很大的差异,该手段生育出来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在生物学或者遗传学上的特征不相同。精子与卵子的提供者来自于第三人,该种生育方式引发社会上关于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伦理道德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对于异质人工生育的子女,双方夫妻必然存在着与一方没有血缘关系。
总体来说,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不管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伦理层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与问题,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是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社会父母和生物父母究竟为何人,引发了司法学界的许多歧义。所以笔者认为相较于同质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更有必要对于异质人工生育子女做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
二、异质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确实认
(一) 案件引入
在一例关于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案件中,A与B为夫妻,B于2023年死亡,A与C在偶然情况下认识。2023年8月,A与B到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xx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手术同意书,该同意书上记载:“男方因无精症需捐精,假设女方怀孕后,其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同意接受捐精。〞供精子者为C,A经过正常的受孕分娩了原告D,D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承当抚养费196800元并和诉讼费诉讼费,抚养费一次性向原告D付清。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妇幼保健院成认这个手术刚开始起步,很多都不标准。法院认为:A使用C精子实施此手术,供方、受供方均违背互盲根本原那么,xx市妇幼保健院对此知情仍帮助完成手术,违反相关规定,各方应承当相应的责任。被告不能因此承当抚养的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告虽系被告提供精子与A采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生,但不能认定原告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被告与A的非婚生子女,原告以其系被告非婚生子女为由向被告主张抚养费,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但D再次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捐精协议的正当性做出质疑;法定代理人A与C是情人关系,并保持密切来往。B并没有同意用被上诉人的精子来做这次手术;二、被上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捐精者,其不仅是上诉人生物学上的父亲,也是其法律上的生父;三、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应当由被上诉人承当抚养责任。二审查明法院认为A与B共同在xx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xx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同意书视为对进行该手术的同意,虽然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那么但在现在的法律法规还尚未统一规定违反该原那么将会受到的相应处分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其中承当何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前提下,二人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的手段来进行孩子的受孕分娩,那么诞生的子女与夫妻依旧形成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子女无异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接受人工受精的,其子女同样作为婚生子女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该起案件中,D诞生后与A、B共同生活,并随B姓,故上诉人应当视为A与B的婚生子女。最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其母是情人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在未能证明A与C之间具有情人关系的前提下,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那么的相关原那么并不能直接导致C应对D承当抚养责任。
(二) 法律地位确实认
目前,在中国有关于异质人工生育子女案件的判决结果大都一致,明确要求夫妻双方对异质人工生育的子女都必须承当抚养义务,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保障。因为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特殊性,确定其法律地位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陈建宁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J】2023年4月
: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异质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
目前,人工辅助生育子女的技术飞速的开展,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一致成认,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异质人工生育的子女为其婚生子女。曾在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就有法令规定,在医生进行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手术中必须附带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书。在此根底上,所生的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与夫妻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身份和地位。乃至现在,美国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州已经到达了25个。我国也在上世纪90年代初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下,异质人工生育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这一点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相同的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异质人工生育的法律地位
在大多国家,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妻子就自行决定进行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丈夫对其子女具有否认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