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陈岑林峰摘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适用刑法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在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包括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应限制为积极的、明显的逃跑或者藏匿行为,不包括不投案自首等消极不归案行为以及消灭、伪造证据等干扰侦查行為。被害人提出控告必须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既包括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形式上的不立案,也包括公安机关迟迟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的未立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效逃避侦查一、问题的提出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1]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形: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贯彻依法严厉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精神,公安机关不遗余力地深挖彻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嫌参与的全部犯罪,检察机关也高度重视余罪漏犯线索的排查和监督,从而使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在很多旧案或积案中得到适用。但是,实践中局部司法人员对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了一些案件因超过追诉期限而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被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引发了不少争议。以下两个案例,代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可能适用追诉时效延长规定的常见情形:[案例一]C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2日以“冯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吴某权是该涉黑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于2022年2月8日伙同李某一等人按组织惯例以恐吓、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胡某低价卖出一货车的废品,造成胡某经济损失3000元。事后,吴某权离开C市回老家D市照顾父母,没有再参与该涉黑组织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与组织保持联系。公安机关于2022年接到被害人胡某报案后即以“胡某被强迫交易案〞立案侦查,除吴某权外,李某一等人已于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李某一等人未供出吴某权,公安机关未发现吴某权是该案犯罪嫌疑人。2023年,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涉黑案件过程中发现吴某权涉嫌参与该宗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