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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
伙伴
两全
保险
分红
生命伙伴金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红利分配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金瑞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金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险年度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数÷总缴费年度数
3.若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险年度数÷总缴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七、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 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跳伞、攀岩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三年和五年两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 保单贷款本息:贷款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