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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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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农民 专业 合作 经济 组织 发展 对策 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及对策建议 一、背景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一家一户势单力薄地面对市场,转变为千家万户联合起来有序进入市场,开展和壮大自己,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为了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背景下产生的。农业法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原那么,2022、2023年两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大力开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方案。2022年5月在XX省台州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国际研讨会,2023年1月1日XX省在全国首个出台实施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些都旨在鼓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开展。xx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起步较早,其作用和成效也有目共睹,但与兴旺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xx市还只是起步阶段,在开展规模以及运行中还有很多不标准、不成熟的地方,远远落后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推进的步伐。XX省新条例出台后也带来了新的情况和问题。有鉴于此,今年我们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进行了专项调研。 二、xx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展现状及其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一专业或产品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采购、销售、加工、储运、开发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是农民自我效劳、自我开展和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xx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互助合作的愿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开展。 根据调查和不完全统计,xx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82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24个,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43.97%;专业联合社3个,占1.06%;各类专业技术协会138个,占48.94%;行业协会17个,占6.03%。已登记注册157个,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55.67%;已制定章程的124个,占总数43.9%;有农产品注册商标品牌的89个,占总数31.5%。2022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固定资产总额达5862万元;全年销售各类农产品31.29万吨,年经营性收入5.36亿元,平均每个组织189.9万元。全市入社(会)员人数16980人,平均每个组织60人左右,带动农户15万多户。 按产业划分。种植业148个,占52.48%;畜牧业67个,占23.76%;水产业44个,占15.60%;林业16个,占5.67%;农机业及其它7个,占2.48%。 按效劳方式分。综合效劳的占40%;以购销效劳为主的占4.2023%;以技术、信息效劳为主的占31.48%;以加工效劳为主的不到1%。 按地区分布。其中市本级2个;南湖区、秀洲区分别为14个和18个;平湖、桐乡、XX县区分别为80个、43个和39个;嘉善、XX县区各为43个。 按效劳范围分,同一乡镇内的243个,占86.17%。跨乡镇的39个,占13.83%。 按组织领办方式分。由农民牵头领办的15个,只占总数的5.32%;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技部门或其他部门牵头领办的267个,占其总数的94.6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组织类型多元化。很多地方依托农村丰富的组织资源,改造和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政策引导下,多种社会资源按市场机制多渠道向农业领域配置和流动,在组织方式上,表现出多部门、多类型、多层次兴办的特点。特别是乡镇农业系统及基层供销合作社,出于自身改革的需要,领办或合办专业合作社;近几年新培育的组织资源,如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经营大户、营销大户、农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生产开展需要与种养大户自愿联合起来,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开展态势,很有生气和活力。据调查,目前xx市主要有规模经营(贩销)大户带动型、农技(供销等)部门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股份合作型等4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社。 2、产业种类多样化。xx市的农业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尤其是通过多年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增加投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的开展,涌现出了一批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乡镇〞和“特色专业村〞,这些专业乡、村绝大多数依托当地农业产业优 势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开展产业化经营,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传统的粮、畜、桑向特色产业拓展;从产中效劳向产前、产后拓展;从专业生产向加工、营销流通拓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产业更加多样化。 3、组织方式坚持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和为社(会)员效劳的原那么。xx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在开展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那么。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三是在经营方针上,坚持组织与社(会)员共同开展的宗旨,努力帮助社(会)员解决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有针对性的开展效劳。由于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不一,效劳的内容和手段灵活多样。目前有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也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法人;有以纯效劳为主的无经营实体,也有以效劳与经营并重有经营实体的,按农民的需求灵活运作。 4、政府引导,“民办官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开展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交错,一定程度上还受部门间的制约,单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不少困难。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这种做法,概括起来叫“民办官助〞。xx市绝大局部专业合作社也是这样兴办的。 5、利益联结机制以松散型为主。xx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差,因而多数没有与农民建立起成员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据调查,目前实行二次返利的组织不到5%,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效劳、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会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有的组织尽管与农户签订了订购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标准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开展也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xx市就整体而言,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着许多缺乏和困难。这既有内部因素,如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又存在外部因素,如正确理顺与农村其他组织的关系等。既有宏观的原因,如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微观的原因,如内部活力缺乏、民主气氛有待加强等。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行政色彩较浓,缺乏农民广泛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自我效劳、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表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那么。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乡镇部门牵头,机关干部领办,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部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经营方面的事往往由政府部门包揽,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农民对这些组织的依赖心理很强,很少参与经营管理,什么事都是这些组织说了算,容易变成“二政府〞,这也是造成农民只能接受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组织甚至为了“肥水不外流〞,享受所谓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官员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兴办。这些做法在组织发育初期给于扶持是值得提倡,但只能是“民办官助〞,而不是政府包办,这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决定的。行政干预过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社员很少参与管理,农民不能从中获得稳定的市场销售、增加收入,对组织的开展也不太关心,组织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难于培育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了组织的进一步开展。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不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首先,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没有制定组织的章程、制度等,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目前xx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上虽有增加,仅2022年就新增42家,但有实力、活动多、能有序开展工作的只占1/3左右;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的占1/3;其余1/3根本上有名无实,个别组织挂牌后没有开展过任何活动。其次,一些组织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等不够健全,还有近45%的组织没有登记注册,大多数组织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对农户遭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时保护不够;第三,效劳比较单一。多数组织的效劳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效劳、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薄弱,缺乏系统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能力直接影响组织功能的发挥。组织能力建设薄弱的表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自己的示范基地,影响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只能帮助农户解决常规的技术问题,在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显得无能为力;二是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效劳手段落后;三是缺乏一定的资金,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且收缴困难,由于缺乏资金,效劳设施简陋,限制了组织活动的开展和功能的发挥,无力为会员提供有效效劳,一些组织出现活动萎缩的趋势,缺乏影响力。对运作较标准的合作社在收购农产品时资金经常严重缺乏,各地虽有信贷扶持的政策,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致使运行不畅,难于发挥较大的作用。四是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 nbsp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不一,给标准建设造成一定困难。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法律地位等还没有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因素,包括:竞争机制、组织法律地位等。向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只能从事非盈利性的效劳活动。向工商部门登记的,又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体。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后,合作社登记的经济性质规定为“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金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条例实施前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时其“经济性质〞很多,有“合伙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等。“经济性质〞不一,造成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全不一样,如“合伙企业〞需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因此,如何按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标准其经济性质急需探讨研究。目前按新条例重新登记的合作社还屈指可数。 三、加快xx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对策和建议 加快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现实选择,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目前,xx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这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应在深化农村改革与开展的进程中,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农户家庭经营根底上,围绕农民增收,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持产业,总结成功经验,办好一批示范性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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