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海上保险法的应用及与文化的兼容问题探讨论文。近因原那么对于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原那么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艰巨性在于近因标准的因素复杂,包括被保风险和损害须实际发生;保险标的损失须为防止事态开展所致;须是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断须运用一般社会观念。除外条款不在近因之列。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应增加近因原那么及其适用的规定。论文关键词:近因原那么;近因标准;海上保险法;应用;立法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所提出的保险标准问题,长期以来观点纷呈,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据此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各不相同,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差异迥然,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和吸收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近因原那么,几乎成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共同做法。本文旨在探讨近因原那么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的应用问题。一、近因原那么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意义(一)近因原那么的含义所谓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换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对损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独立证据。按照近因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孰为近因的准那么,即是近因原那么。虽然实践中近因标准涉及的因素很多,无形中给法律应用出了难题,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那么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那么提供标准〞这一规律,问题最终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事实上,在数个导致损失的原因中,只有选择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为近因,才是明智之举,这也是由保险这种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决定的。从原那么规定的理论来源到具体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只有根据保险实际加以推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才能准确定位近因,从而廓清保险案件中的“迷雾〞,为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创造条件。第2页共7页依近因原那么确定近因,对于海上保险法律实践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海上保险法律实践中,近因原那么可以用来分析各种海损原因,最终找出近因,以利于解决海上保险案件的责任和赔付问题。事实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因其发生的偶然性和悬殊的对价性特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实定常常取决于不确定的海损事件的发生。换言之,在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险金远远大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为维系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做到既不滥赔,也不惜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