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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加强
南水北调
工程质量
管理
质量
监督
工作
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调办建管[202223]241号)
202223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质量巡视员制度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聘请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质量巡视员,全过程负责单个或多个标段的质量巡视工作。质量巡视员以个人巡视或组成质量专项巡视组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价被巡视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催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不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工程法人(含委托、代建工程管理单位,下同)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工程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责任。
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专门的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要设立或明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工程法人要进一步加强对委托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委托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委托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工程法人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委托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考核。
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设立总质检师,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工程法人与中标单位签署监理或施工合同的根底上,由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工程监理部及工程施工工程部签署补充合同,明确质量管理责任权限及要求。监理单位要加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旁站监理。施工单位要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签证制度,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设立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部门终检的三级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和质检员,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实施检查控制。
三、改善质量监督条件
适当加大质量监督经费投入,不断改善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交通工具使用和质量检测经费支出。质量监督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工程法人负责安排。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原那么上以建安工程投资3亿元~6亿元配一名监督质量人员的标准实施,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配备比例。按照这个标准,监管中心、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尽快配齐质量监督人员。
四、加强施工图审核
工程法人针对当前的设计工作成果现状,研究建立有效的施工图审核机制。通过竞争性选择或委托等方式引进有能力、有经验的设计、咨询单位或专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设计审查能力的人员,把好施工图审签关,促进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提高。
五、完善质量奖惩制度
工程法人应尽快研究建立和完善质量奖惩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合理确定并用好监理和施工合同中计列的浮动报酬,加大质量违约及质量事故的处分,加强工作鼓励和约束,推动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加强质量信息报送
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确专门质量信息报送员,定期汇总上报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质量监督机构要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方法,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全面、准确上报质量监督信息。
七、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尽快完善和出台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有关制度,加强对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工作。
八、组织开展质量工作重点检查
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以及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工作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以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指导和催促工程法人进行整改。
九、加强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等政府部门,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等建设管理单位领导,要加强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在检查工程建设工作时,
要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听取质量工作情况的汇报。工程法人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领导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所提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催促、检查。对不重视、不过问质量管理工作及对质量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南水北调办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篇: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3-05-17生效日期:2023-05-17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工程,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程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工程、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工程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
第八条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工程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那么,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经历;
(三)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通过南水北调办考核合格,获得证书。
第十条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质量监督工程工程的工程法人、工程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设立的工程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考核。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工程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第十三条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工程法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并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报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由工程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由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工程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填报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工程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工程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根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那么;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工程实施中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有关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等应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开工后签订的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2023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收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2023个工作日之内,经审核后,办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工程工程实际,制订质量监督方案或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明确监督重点,并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印送工程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工程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建安工程量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工程,一般应派驻工程站。具体工作方式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确定。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站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重要工程工程设立并派驻工程建设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的派出机构。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巡回抽查组是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巡回抽查时组成的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订质量监督年度方案;
(二)对工程工程划分进行确认;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进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提交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