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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利局
虚假
完整
信息
澄清
制度
水利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标准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审计工作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我局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那么。第四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催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xx市政府政府作息公开办公室确认。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我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受理 :。第六条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播送、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第七条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外,以我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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