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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发区管委会优化投资环境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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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发区 管委会 优化 投资环境 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优化投资环境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推动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开展,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优化经济开展环境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首问负责制度,积极营造责任到人的窗口环境 (一)首问负责制的内容 1、第一位接待效劳对象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来办事或咨询的人员应文明有礼、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各类问题,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效劳和受理工作;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并能够当场解决的事项,应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告知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4、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指引效劳对象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5、对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来电通知和效劳对象的投诉举报,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做好 记录,提出拟办建议,无法提出拟办建议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拿出处理意见,自拿出处理意见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首问负责制的责任追究 有以下现象发生,应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接待效劳对象时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影响恶劣的; 2、对效劳对象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交,贻误办事时机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效劳环境 (一)政务公开的原那么 1、依法公开原那么。凡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 2、老实真实原那么。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都必须真实准确。 3、注重实效原那么。坚持工作方式与实际效果相统一,防止形式主义。 4、效劳社会原那么。按照建设效劳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更好地效劳社会。 5、公正公平原那么。凡公开的政务事项,在范围、对象、时间上必须做到共知、共享,防止因政务信息不对称使少数人从中谋取私利。 6、便于监督原那么。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要使效劳对象享有知情权并便于其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开发区各部门职能范围、办公地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开发区负责实施和执行的上级有关标准性文件,以及其它需要效劳对象知晓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3、开发区制定的与群众利益、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性规定; 4、开发区行业开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6、开发区各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与效劳事项;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程、依据、标准; 8、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9、本级和上一级信访、投诉举报部门的联系方式方法; 2023、其它需要群众监督的政务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要求 1、有关信息通过经济技术开发区网进行公开,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效劳工程的范围; 2、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政务、效劳信息; 3、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4、属于应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效劳对象需进行信息公开的事项,应向开发区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 等形式)提出申请; 6、各部门对于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效劳对象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效劳对象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或以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建立效劳承诺制度,积极营造老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一)效劳承诺的内容 1、明确权责:对行政许可、行政处分、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受理部门、办理结果、监管职责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简化程序:对行政许可事项本着简化、科学、便民的要求进行处理,实行一次性告知; 3、优质效劳:在报送材料完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认真审查、审批,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地方便效劳对象; 4、廉洁从政。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规定,牢记并践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二)效劳承诺的要求 1、各部门建立效劳承诺制以提高公共效劳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效劳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2、各项行政审批工程(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效劳标准; 3、各部门在制定明确的效劳标准的根底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工程)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公布、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各部门要对工作人员的效劳行为进行标准,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效劳。 (三)效劳承诺的标准 1、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做到政策、法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热情接待每一位效劳对象; 2、文明、礼貌、周到。坚持文明用语、文明办公、文明执法,杜绝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现象发生; 3、优质、合理、高效。不断提高效劳水平,为效劳对象提供优质效劳,以“效劳对象满意〞作为衡量效劳质量的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四、建立工程代办制度,积极营造方便快捷的办事环境 (一)工程代办的内容 1、企业设立。投资方提供完备资料后,可委托开发区经济开展局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企业设立方面的行政审批手续; 2、工程报建。投资方提供完备资料后,可委托开发区建设局代办施工许可等工程报建方面的行政审批手续。 3、投资者其它需要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代办的事项。 (二)工程代办的原那么 1、无偿效劳。代办单位无偿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代办效劳、咨询效劳、政策指导等各类效劳; 2、全程效劳。开发区有关部门承接代办工程后,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协助办理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效劳,使每项效劳落到实处。 (1)开发区有关部门确定的代办员从工程代办受理开始,对工程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进行全程跟踪办理。 (2)代办员要及时协调解决在工程代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不了的报上级领导或部门解决。 (三)代办员工作要求 代办员必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等条件,要求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遵守代办的各项制度;对投资方提交的一切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代办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效劳质量和办事效率。 五、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积极营造严格标准的约束环境 (一)限时办结制的内容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需经开发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 (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 1、开发区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效劳对象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限时办结制时限从投资方补齐全部资料并提交主管部门后的次日起计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工作; 3、对需要调查研究的疑难问题,需出台具体实施方法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决定解决意见。对于重大事项,经管委会领导同意,可适当放宽办结时间; 4、凡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实行联合办理,联合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23个工作日; 5、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6、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而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效劳对象延期的原因、理由和办理的时限。 六、建立过错追究制度,积极营造纪律严明的勤政廉政环境 (一)过错追究制的原那么 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有过错的行为的,要追究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以严肃纪律,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过错追究制的内容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2、工作作风粗暴、效劳态度生硬,对效劳对象需办理的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4、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离职守,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主办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协办部门不配合主办部门工作,或超出承诺时限造成延误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应当受理而受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8、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或者对已经明确取消、撤销和废止的审批工程仍进行审批的; 9、部门工作人员被效劳对象投诉并经查实吃拿卡要的; 2023、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自行设立有偿咨询效劳的; 11、成心不一次性告知效劳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对方因材料不合格屡次申报的; 12、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应向效劳对象出具书面凭证而不出具的; 13、应当给向效劳对象及时答复而成心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的; 14、应当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16、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积极营造无干扰的开展环境 (一)企业宁静日的内容 每月1-24日为企业宁静日,除依法执行特殊紧急的检查外,执法部门一般不得在企业宁静日到开发区生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行政征收、行政处分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企业宁静日的纪律 有确凿依据需处分企业时,必须由执法部门责任人签发行政处分决定书方可进行处分。因执法错误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开展的,追究执法部门的责任。执法部门需对企业法人代表采取传唤、询问等行政措施时,必须先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方可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企业宁静日的要求 1、在企业宁静日时间里,任何部门和个人假设没有企业的邀请或重要约定,一律不得从事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违反一次作为部门考核不合格依据,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视为考核不合格部门。 2、本制度所指涉企检查不包括企业被举报涉案引起的检查,企业被举报涉案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检查。 3、每月25—30(31)日为部门进企业检查时间,凡在规定的时间内进企业检查的,必须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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