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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
工作
管理
暂行规定
学校平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学校平安,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平安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平安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平安工作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小学教育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新塘街道教育办学校平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平安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平安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塘街道的各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平安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那么,实行逐级平安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平安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平安工作,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五条学校平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平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平安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平安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平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平安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学校校长(园长)必须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国家公布的各类平安法律法规和行业平安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平安措施和审批权限;定期对师生进行平安教育,检查平安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平安法律法规和行业平安规定,认真履行平安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平安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具备分辨平安、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平安教育
第八条学校平安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平安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平安教育;
(二)游泳平安教育;
(三)消防平安教育;
(四)饮食卫生平安教育;
(五)用电用气平安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平安教育;
(七)校内及户外运动平安教育;
(八)网络平安教育;
(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平安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平安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平安防范意识培养、平安知识教育和平安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平安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平安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平安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平安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
(一)幼儿园平安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方法,接受成人有关平安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二)小学平安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平安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根本平安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 ,具备初步的分辨平安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平安教育,并将平安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平安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平安、饮食卫生、游泳平安和校内外活动平安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根本技能。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平安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平安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平安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要遵守网络道德,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不健康及非法网络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平安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平安教育。
第三章平安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建立平安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平安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都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平安保卫工作。居于交通要道、闹市区或社会治安环境较差、规模较大的学校,有条件的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平安。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平安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等公共平安为设想条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理机制。并组织综合性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平安要求,并对校内平安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和检查,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不平安隐患。学校应建立每月第一个星期全面例行检查、假节日必查和临时抽查的工作机制。
学校应将平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方案、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对各种重点平安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教育办。
学校对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平安督查中发现的不平安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学校平安工作考核制度。平安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教育质量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积累过程性考核资料。
实行平安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平安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平安台帐制度。要把上级工作指示、年度方案总结、日常平安管理、检查记载、根底设施档案等分类建帐,并进行系统管理,及时归类建档,建立完善的台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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