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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行政审批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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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 行政 审批 承诺书
卫生行政审批承诺书 一、依法行政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禁止发生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 二、行政审批方面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告知事项,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内容、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等14项内容和举报投诉 向社会公示,把行政审批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全过程严格按照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勘验、公示、备案、发证的流程办理。 三、优质效劳方面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主动、耐心地为办事群众效劳,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不推诿、不拖延。以方便快捷、高效的原那么为群众办实事,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及审批表格可在某某网直接下载填写申报,提高了办事效能。 某某卫生行政部门 2023年12月2023日 第二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别离〞改革告知承诺方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23)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别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23)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2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那么(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23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3.计量授权管理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22年1月21日发布。) 5.jjf202369-202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3年3月2日发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工程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2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工程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适用); 5.申请工程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6.考核工程表b1-检定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2-校准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4-型式评价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程1份(b1~b5应根据申请的工程填报,如果不申请那么不需要填报)7.考核标准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2023.质量手册1份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 1、6~9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3□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6.考核工程表b1-检定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2-校准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4-型式评价工程1份/考核工程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程1份 □7.考核标准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2023.质量手册1份□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到达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根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假设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第三篇:宁夏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市)委(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医疗机构设置(迁移)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j-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市县(区、市) 局(委)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a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根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假设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盖章) 第四篇。XX县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劳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和组织。各县、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效劳、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二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到达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目录;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要申请人作出承诺; 6.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 7.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办理行政批文。 (三)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应承诺在要求的时限内到达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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