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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人大 选举制度 完善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中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开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根底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设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开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根底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开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兴旺和完善,其根本原那么主要有普遍性原那么、平等选举原那么、直接选举原那么、秘密选举原那么、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那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那么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公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那么,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开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 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据报道,2023年,XX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缺乏0.15件;其中, 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中选无效。但对中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局部代表素质不高。在肯定大局部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局部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也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缺少竞选环节。长期以来,信息不畅通、缺乏透明度,对于代表候选人“只知其名,不见其人〞是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第2页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答复选民的问题〞的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采用的是“可以〞。因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强制力。另外,被动地答复选民的问题而不是主动地展示自我、推销自我,其效果如何,两者相比,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依托,其素质如何、作用发挥得怎样,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水平。从人大工作的实际看,代表素质不高一直是困扰人大工作“难以到位〞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治本之策还得从制度层面入手,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同时,从源头上建立起代表竞选机制,通过竞争来吸纳优秀人才,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4、直接选举范围过小。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由于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 5、代表的活动缺乏有效保障。代表深入社区、企业调查研究,调查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等,缺乏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规定过于原那么,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且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其次是缺少程序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均未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具体程序,如代表们开展什么活动。如何开展。谁去组织。如何运作。有何责任。不履职怎么办。等等。 6、对代表缺乏必要的监督。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律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如何监督,未作明确规定;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没有落到实处,其履职行权具有较强的随意性;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很少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实施;代表履行职责没有明确标准,选民和选举单位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措施的设想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根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在此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们有如下构要想: 1、减少代表名额,使之精简化。修改前的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曾规定“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修改后的选举法删除了“人口超过一亿的省〞这一限制。但是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额仍然是居高不下。现在,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是世界议会之最。我国人大代表人数之多,固然有它的必然性。但是,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代表机关要从事立法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人数太多不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决定问题。所以,代表机关的人数是有限度的。代表机关的人数确定必须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尽量多的代表,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一方面代表不能太多,否那么,不利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把两者结合考虑,才是决定代表机关人数的科学根据。 2、让一局部代表先专职起来。代表专职化是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和国家职务确定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人大代表队伍相当庞大,各级人大代表总数共有300多万之多。但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而且有相当一局部又担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代表专制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让一局部代表先专职起来。一是适度减少代表人数,让人大代表"少"起来;二是减少公职人员所占份额,让人大代表"精"起来;三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常委会工作紧密衔接,或者说先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让人大代表"忙"起来。 3、实行竞选。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内容,但是这和实行竞选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这是事物开展、人类社会进程的客观规律。关于“竞争机制〞,我们应该作出与时俱进的理性判断:一是有序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独有的法宝;二是有序竞争并不一定导致“金钱民主〞和“阶层垄断〞。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在深圳XX县区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在其所在的29选区以132023票的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直接参选胜出在全国还是首例,这样的例子意味着一个很好的开端。通过竞选,可以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代表的素质。 4、提高直接选举程度。毫无疑问,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是更民主的选举。马克思主义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而现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与当今世界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很不协调。开展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更充分直接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 5、为人大活动提供相应保障。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活动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量化的标准,明确代表的活动经费在预算中应占的比例,增强实际操作性。第二是设立闭会活动程序。包括界定代表的何种活动属于公务行为、明确活动内容、对代表活动内容要设置具体的操作规程等。如代表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持证视察,视察及提出建议有何法律效力,代表能否进行个案监督,运作程序是什么,有何效力等。 6、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我国选举法第44、45条写明了对代表罢免的相关规定,这对鞭策、提醒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权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宪政建设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走向理所当然地成为关注的焦点。我们相信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将在新的时期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开展,从而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完成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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