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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健全
财务
审计
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
早在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以后,一些人为了到达政治、经济目的或谋取其他利益,就开始向国家官吏贿赂。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有贪污贿赂的记载,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即指官吏接受贿赂。汉书·刑法志中也有“吏坐受赇枉法〞的记载,说文解:“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而逐步产生和开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兴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开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剧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方案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阔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开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外表上是直接标准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时机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开展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开展解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以空前的速度迅猛繁荣;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它生产的开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自发地产生社会的丑恶现象,这就历史的辩证法,而商业贿赂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显然是商品经济开展的负面,消极影响,是历史的怪胎。
在经济兴旺的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开展的初期出现。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当然的一种经营手段;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的,以致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被称为当时“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我国在实行方案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方案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方案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方案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产权不清晰,各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形不成公平竞争的势态在事实上不存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业贿赂既然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之内,经济领域中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商业贿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与开展。我国的社会生产以史无前例的增加速度得到开展。仍而,商品经济开展的副效应,消极因素,在我国同样也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出现了。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的开展中,近年来在竞争的经济生活中也以名目繁多的形式纷纷出笼。商业贿赂在我国出现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时机和交易条件。
(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经验缺乏,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工程、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开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三)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时机。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以贿赂为手段购销商品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变换各种手法,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一方从所得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秘密支付给对方交易人,以酬谢其提供交易时机及交易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的回扣现象除了现金给付之外,还有以其他方式的酬谢,有明礼暗贿赂,还有以购代贿的,甚至还有以赌博输钱代贿的……。总之行贿是为争取交易条件与时机向受贿者提供个人现金收入或其他报酬。回扣现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相当普遍,而且名目繁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是因为商业贿赂对社会有以下严重的危害:
(一)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开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老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开展。
(二)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阔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说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五)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审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查处商业贿赂特别是大案要案,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更富有成效地开展。根据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和审计工作的职能,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审计对商业交易特别是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督。从去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查办的大案要案来看,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的工程。为此,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交易重点领域的监督,特别要把对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的监督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结合审计工程方案安排,把查处商业贿赂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着力查处易发、常发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要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关键环节、重点案件的查处,重点审计相关单位的本钱费用支出,严肃查处做假账、私存私放国家资金和其他公款的行为,揭露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防止和打击商业交易中的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
二是加大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审计力度,防止腐败的发生。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城市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为了适应开展的需要,征用和出让了大量的国有土地,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大财政〞。但由于目前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使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在使用上存在很大漏洞。一些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未缴国库,实行体制外循环,失去监督,使这些收入成为一些土地出让者的“机动费〞,领导任意“埋单〞,使用的随意性很大,造成大量的土地出让收入违规使用。另外,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由,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大量流失。各级政府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按时足额缴入国库。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监督,加大审计力度,重点查处土地出让和征用的手续是否完善合法;土地出让收入是否缴入国库和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对违法违规征用和出让土地以及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土地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是研究制定商业交易的相关法规制度,标准交易行为,为加强审计监督创造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日益复杂,有的人会千方百计地找借口、寻“软肋〞、钻漏洞。如以改革开放要大胆探索为理由,以招商引资要敢于让利为幌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依据等等,进行公开或不公开的“暗箱〞操作,从中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取私利。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哪些是改革探索、招商让利,哪些是利用改革探索、招商让利为名谋取私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改革探索、招商让利的审批权限、程序、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监督部门就是派人在现场监督也无济于事。要遏制商业交易中的腐败行为,必须研究制定商业交易的相关法规制度,限制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用地、减免(返还)、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审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专业优势,把查处商业贿赂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利用审批权和处置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案件。在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中,对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计,严厉查处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与不法经营者内外勾结,操作资源配置、产权交易的职务犯罪。通过审计,披露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惩治腐败,促进政府机关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探索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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