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公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已经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22日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1999年10月22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根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第2页共19页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除以下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二)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三)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四)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五)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方法所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