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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条例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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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条例 2023 工伤保险 条例
2023年工伤保险条例 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开和削减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准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其次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准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淌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力量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肯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藏金的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那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根本状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给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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