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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李涛
故意
杀人案
公诉
意见书
李涛成心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2223】
1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成心杀人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刚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成心杀人罪的指控。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
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成心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成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识别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成心杀人罪。第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40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家村1200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当时路面为2.5米,加上路旁碎石可通过距离为4.67米,而李涛驾驶的江淮n721型卡车宽2.312米,而被害人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的距离仅为2.5米,这使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0.18米,明显小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并造成被害人张明身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从证据层面剖析。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成心杀人的事实有着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先前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已向法庭出示,在此不作陈诉。综上,本案所有证据都具备了相互间的客观关联性、取证程序合法性、真实性。在证实被告人李涛成心杀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方面是确实、充分的,且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构成了完整的有罪证据体系。而被告人李涛否认的事实没有任何的证据能与其印证,仅仅只有其自己自相矛盾的辩白。第
三、从法律层面上分析(1)在主观认识方面,从前面的事实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涛在明知强行通过会对被害人张明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强行通过,结果造成被害人张明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所以,被告人李涛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间接成心。(2)在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李涛实施了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在狭窄的路面上强行通过的行为完全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3)犯罪主体方面,根据户籍证明等材料,说明被告人张明现年40岁,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客体方面,被告人李涛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李涛的生命权。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上述分析,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构成了成心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碰到他人与自己意见不一时,应该用更加平和的态度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鲁莽行事。在此,公诉人真诚地希望被告人李涛能够深刻吸取教训,认罪服法,真心悔改,重新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益、对家庭负责的劳动者
三、量刑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犯罪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涛从重处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上是我院将被告人李涛提起公诉的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给社会造成的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罚。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xxxx
202223年12月22日当庭发表
第二篇:李梦南成心杀人案李梦南成心杀人案
2023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梦南与其祖父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五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强直性脊柱炎。因李梦南还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医生建议先治愈肺结核,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成心刁难,遂产生杀人之念。当日16时许,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住院处附近的一仓买店购置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持刀刺该科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浩(男,殁年28岁)颈部一刀,又刺伤另外两名女医生,一名男医生。王浩因颈部被刺致右颈静脉损伤,失血死亡;另外一名男医生轻伤,两名女医生轻微伤。当天17时许,公安人员将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与其祖父又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治疗的李梦南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规定,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李梦南的情况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李梦南自小父母离异,家庭教育、监管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缺少沟通且处理不当,而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教育,李梦南表示知罪、好好改造。
市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梦南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长春“盗车杀婴〞案●202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
●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
1.7万余元
洛阳性奴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0日,XX省XX市中级法院对李浩成心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2223年8月,李浩在其购置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屡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202223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23年三四月份,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23年六七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23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
第三篇:XX省XX县区成心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意见书XX省XX县区【2023】
王松恶性成心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颇受地方群众严重关注,令人毛骨悚然的XX县区【2023】
王松恶性成心杀人案,贵院于2023年11月30日在XX县区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关注此案的人民群众及两被害人家属参加了旁听,因为本案案情重大,当庭没有宣判。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员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因恋爱不成,在公共场所公然持械杀人,致使蔡艳当场死亡,受害人陈宏被杀伤。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从重从严惩罚;
二、否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出庭检察员代表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表的公诉意见通常都是在对案件进行周密细致的根底上经过审慎研究后提出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水准及权威性,故该公诉意见也得到了前来参加旁听的地方群众们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本案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为王松成心杀人一案中被害人蔡艳的家属,在经我们反复、慎重、认真斟酌后,现将我们被害人家属的量刑意见向贵院提交,希望贵院在对此案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我们认为,王松成心杀人的行为,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王
1
松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物质损失,在此我们向法院郑重提出:要求对王松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请求,对于民事赔偿,鉴予王松家属至今仍没有充分赔偿的意思表示,我们除王松家属已支付的三万元丧葬费外,从现在起,我们对于王松家属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分王松的赔偿,我们一概不再接受。并对王松家属的行为表示愤怒,请贵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我们被害者家属的内心感受。
一、王松的辩护人提出王松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1、王松没有自首的行为及主观意识。王松因疑心同案被害人陈宏打 报警,持刀追杀陈宏,将陈宏杀伤。追杀陈宏时,王松边追杀边说“不准打 报警〞,刘玉春被王松威胁不敢打 报警(见证人刘玉春证言及陈宏证言)。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王松怕承担责任,担忧被警察抓捕,更加不可能在事发后去主动到看守所投案自守。
2、王松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在杀人现场等候,没有打 报警投案,没有向公安机关及近在眼前的派出所方向行动,而是慌不择路的往远离人流的山上逃跑。在发现前方被看守所堵住道路,无处可逃时,又对看守所工作员谎称“有人追杀自已〞,以此谎话试图逃脱(见看守所唐杨林证言)。以上事实证明,王松是在逃跑时误入看守所,绝不是前往看守所投案自首。
3、被告人王松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公诉人问王松到看守所后第一名话说的是什么。王松答“我杀人了,我投案自首。〞这与庭审查明的“王松称有人追杀自已〞的事实不符。王松当庭对其杀死被害人蔡艳过程的描述是“没有扎到蔡艳身上,扎到地上,尖刀扎弯了,钢管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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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了...我看到地上有血,我就投案自守....后来拿了一个砖头砸了一砖头。〞王松所做上述供述与当庭查清的“其用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尖刀先向蔡艳腹部捅去,蔡艳用手捂着腹部逃了约5-6米,王松追去去对蔡的头部乱捅,蔡倒地后,王松举刀在蔡的颈部捅了一刀,右面部捅了一刀,并在身上随意的乱捅,中间见陈宏在打 ,冲过去对陈宏颈部捅了一刀,后又返回拾起水泥砖块对在地上抽搐的蔡艳头部砸了三下,然后再用右脚在蔡的腹部踢了5-6脚,之后才离开〞事实严重不符,王松在交待其犯罪行为时,有意避重就轻,隐瞒其恶劣的犯罪情节,并谎称其是到看守所投案自守,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松只是一味地为自己推脱罪责,并未如实交代,因此被告人王松不存在自首情形。
被告人王松及其辩护人当庭所谓的“自首〞并不存在,其提出存在自首情节是为了逃避法律严惩所采取的自保措施。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躲避法律、逃避处分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分。对于王松这样目的性较强的自辩行为,我们认为不能让王松逃避法律的严惩。
二、王松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