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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医患
纠纷
处置
机制
医患纠纷处置机制
医患纠纷是患者或者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之间,就诊疗过程的责任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近年来,医患纠纷发生率急剧上升,并不时发生严重的“医闹〞事件。为此,一些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干扰,一些医务人员的人身平安和公共财产平安受到威胁。医患纠纷的频发,说明我国转型中的医疗体制还不完善,在医患纠纷防范以及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我们必须健全和完善转型中的医疗体制,使这种体制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使医患双方的关系处于和谐的境地;并且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医患纠纷防范机制,使医患纠纷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同时还必须建立表达程序公正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使医患纠纷公正解决、及时解决、满意解决。我就建立表达程序公正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谈几点看法。
(一)程序正义及医患纠纷解决程序中的问题
程序正义是指规那么在制定和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公正的程序到达或实现实质正义,它包含相关法律的良性规定、严格依程序法的制度、裁判的平等性、裁判的公开性等方面。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表达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在正义的程序保障下,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来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并消除不公和偏袒。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就是法治国家的状态。程序正义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促进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并确保各方对整个裁判制度的信任。如果没有这种信任,法律将不可能贯彻实施。
按照程序正义的精神和要求,我国在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立法、相关法规的实施、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程序法律意识的形成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面对、揭示,并加以克服。
第一,我国在解决医患纠纷的程序规定方面存在互相冲突,以及相关法规之间也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专门法规主要是202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条例第46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三种解决途径的结果却常常不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从而使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不被信任,导致医患纠纷的解决程序出现无序的为难局面。另外,条例与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导致了医患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不同法规的结果截然不同。如民法通那么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条例第49条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明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那么,使大量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我国医患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规,最终赔偿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如残疾生活补助,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条例没有规定今后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那么规定了今后护理费;等等。
第二,医患纠纷解决程序中的调解、鉴定和“以鉴代审〞等规定不尽合理。医院的上级部门是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出面主持医患纠纷的调解,一方面会使患方对这种上级监管下级的调解方式的公正性心存疑虑;另一方面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其职能和角色的定位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防止偏袒。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往往不被患方所采纳。
长期以来,医疗鉴定由卫生主管部门下设的医学会负责,医学会实际上扮演着“集运发动和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因此,人们对在案件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医疗过错鉴定结果持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
多年来,医疗纠纷诉讼中,“以鉴代审〞现象一直存在,法官多以“不懂医学〞为由,将案子推至鉴定机构,打官司往往变成“打鉴定〞。而一旦陷入鉴定怪圈,往往会拖很久。医患之间矛盾会随长时期的悬案而扩大对抗情绪,甚至造成对立,这既不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又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第三,医疗保险制度欠缺。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机构承受着特殊的职业风险。当前医患纠纷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受着沉重的精神负担和金钱负担。医务人员和患者因诊疗行为所承担的高风险如果任其开展,必然使双方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更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风险局部转移给社会即保险公司,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局部医患纠纷由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因而可以防止医患双方发生正面冲突,也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这种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比较完善,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第四,防范和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医患纠纷的形成,以及未能及时解决,与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没有正确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意识有关。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导致了某些医患纠纷的发生。很多患者在手术治疗前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却对医疗技术开展的局限性认识缺乏;对医学科学的复杂性了解不多,因此对医疗工作中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药物的副作用不大容易接受,不能正确理解;有些人甚至把这些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与完美状态的差距,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和不负责任;加上近年来医疗费用逐步增高,以致到达了病人难以接受的程度,这就更进一步加重了患者不平衡的心理;更有患者没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意识,而是形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意识。
还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方面。一些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代表医院履行合同,有义务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患者提供优质效劳。因而一些医护人员工作中存在态度不端正,效劳意识差,缺乏对患者的同情心,缺乏对技术的精益求精;在工作中解答患者问题,简单生硬,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所有这些容易导致医患纠纷发生。在患方的“医闹〞事件中,医院为息事宁人,也多以“花钱买平安〞一赔了之,往往不是通过法律程序保护院方的合法权益。这无形中助长了医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以致形成医患纠纷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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