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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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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行政 执法监督 检查 工作总结
区司法局2022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22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借鉴材料 2022年县司法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司法行政职能,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效劳平台、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县社区矫正中心三大平台运行管理,扎实推进特殊人群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效劳等重点工作,努力开好我县司法行政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新局面,为推进我县依法治县、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太湖〞作出应有奉献。 一、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效劳平台运行管理,着力提高我县司法行政效劳水平。 1、完成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工程十三五规划编制,积极推进工程落实。 2、突出抓好基层效劳平台运行和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平台综合集成效劳优势,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效劳。 3、继续开展省、市级示范司法所创立活动,并以活动开展为契机,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标准化水平。 4、加强基层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标准各项业务开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活动,提升司法所干警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二、全面深化人民调解,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根底性作用。会同省高院出台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落实加强“警民联调〞工作的标准性文件,推动普遍建立“警民联调室〞,进一步健全公安民警与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2、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稳妥地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广阔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3、按照县委常委会的研究部署,认真建好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切实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刑释人员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效果。 1、积极发挥县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在开展特殊人群教育矫治方面的优势,加强和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落实各项安置帮教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抓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措施落实。分类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衔接工作,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 3.抓好新版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依托系统全面开展服刑人员根本信息核查、刑满释放人员网上信息衔接、安置帮教数据库建设。推动远程帮教探视系统建设,标准探视系统应用。 四、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全面做好特殊人群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协调作用。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布置的任务和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尤其是注重发挥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作用,通过社区矫正联席会,密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进一步发挥社会矫正中心平台作用。做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报道、集中学习、入矫宣告、社区效劳、gps定位管理等教育矫治的统一指挥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标准执法。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和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方法等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标准执法程序,扎扎实实做好社区矫正影响评估工作,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严格警告、撤销缓刑假释等审批手续。 四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继续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邀请有关专家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干警,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业务讨论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悟贯彻社区矫正相关文件精神,通过案例讨论、知识竞赛等形式催促稳固学习效果。 五、全面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县居民法治水平。 1、围绕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切实做好相关法治太湖建设、打造法治政府的推进衔接工作。 2、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下个五年普法宣传规划编制工作。 3、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农村作为重中之重。 4、不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和多层次法治创立活动,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创立活动。 5、继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要节点如3.15、平安生产月、江淮普法行、 6.25土地宣传、12.4等法制宣传工作,做好全县法律知识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书画进社区、青少年模拟法庭等特色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营造守法学法护法用法的社会气氛。 6、继续做好县播送电台开播“法治太湖〞栏目和在县电视台开办“法治太湖〞栏目,广泛宣传法治太湖创立工作,宣传身边的人和事。 六、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实现年援助任务900件,结构比例到达诉讼55%,社会律师办案比35%,刑事案件比例16%。 2、致力于实现应援尽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使每一名有需要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3、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律效劳所等其他法律效劳机构的关系。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适时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邀请资深律师讲解援助案件代理效劳方法与技巧以和法律援助相关专业业务知识及案件程序规定等。 5、扩大宣传,充分发挥太湖普法网和12348法律援助专线平台,与普法办密切配合,参与普法各种宣传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6、积极、主动与公检法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便利,使他们在各自工作程序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刑事案件指派数量,解决刑事案件比例严重较低问题。 七、全力提升办证质量,逐步打造公证效劳新形象。 1、严格按照省厅、市局要求,抓好县公证机构改制工作。 2、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标准公证执业,提高公证员素质,提升公证效劳水平; 3、结合职能、发挥作用,全力效劳我县经济社会开展; 4、加强公证质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严格遵循办证程序,杜绝错证、假证的发生,不断提高公证质量; 5、努力实施公证信息化应用工程,扎实做好公证信息平台应用工作。紧跟省厅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各类软硬件建设,提升公证处信息化办证的综合实力; 八、切实做好律师工作,为全县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效劳。 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效劳均等化建设,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 引导我县律师积极效劳我县经济社会开展,为工业园区和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民营经济开展提供全程法律效劳,预防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 继续深化公益律师工作,培育典型,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引领法律效劳业健康开展。 继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 违规执业惩戒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努力使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推动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开展。 九、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水平和能力。 1、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以提升职业素养为核心,围绕“提高五个能力〞,建立健全在职教育培训体系,推动由知识型培养向能力型培养转变。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坚持抓常、抓细、抓长,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决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2、大力加强法律效劳队伍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积极吸收工作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律师进党组织。深入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岗〞创立活动,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健全完善职业道德体系,贯彻落实全县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和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将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列入律师执业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篇二: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明确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进行了范围限缩,即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的对象不具有列举加概括式的可拓展性,不是针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完全列举式的,仅限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调研报告通过探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来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现状,并试图用有限的知识来分析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途径,有效保障受违法行政强制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基于这一定义,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了4种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并作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兜底规定。 综观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以单列条款专门规定形式出现,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可防止地存在缺陷,诸如滥用权力,没有法律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期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野蛮搬运并随意堆放,侵入私人住宅扣留财物,甚至侵犯人权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屡有发生。 二、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现状 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是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开展矛盾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开展成果分配及不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已演变成制约社会开展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各种矛盾的及时有效解决,对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和保障,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工作,对促进行政体制机制完善,保证法律全面、及时、有效执行,对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开展的公平正义,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刑事审判的监督相对完备,而对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的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的监督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监督,那么相对薄弱。虽然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假设干意见(试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很多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检察机关仍然无法抗诉,甚至连检察建议权都没有。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缺陷 (一)检察监督的范围过小 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涉及检查监督与其他法律监督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范围是全面而广泛的,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监督和单纯的司法机关,其范围不仅包括刑事法律监督,而且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的监督,它不仅对适用法律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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